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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貨色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1.23.22.x 於 2010-11-09 08:33 發表
志願不志願役無妨
不過既然幹下這種事,我記得已前不是軍法教育這課上提到
軍人搶劫或強姦,直接斃了這種法條 還有這一條嗎?
還是只是判20年這樣
許久沒朗讀軍法條文了,請大大賜教
改很久了啦.
我當兵時還有這種軍法(85年)
以前是軍人殺人.結夥搶劫.強奸婦女------------------------一旦確定軍人犯上述三件案子之一.


就是直接賞你一粒土豆.回蘇州賣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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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大山 於 2010-11-09 10:11 發表
七十六月四月在金之保防教育月。
就把當年一位金門士兵性侵六十歲婦女之犯行,以很快的速度軍法審判後槍決。
上級單位即把該員之單位、級職、姓名一個一個傳給阿兵哥看,以示警愓!
七十八年二月我退伍後,284師三 ...
學長說到這點.反而引起我的好奇了.
在以前的法律.
強暴罪是屬於告訴及論的.而軍人強暴呢?
也是告訴乃論的嗎?
要是當時軍人犯了強暴婦女罪.沒錢和解.那不就死定了嗎?
那不變成有錢者生.沒錢者死.
有學長聽過軍人犯下強奸罪而被害人因事後和解.
而撤回告訴.而該名軍人就因此沒事的嗎?
還是雖和解了.不過死罪可免.活罪難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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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凱咕咕 於 2010-11-10 01:02 發表

你才到馬祖10個月喔,那我們當年在那21個月,怎麼辦阿
學長.您誤會了啦.
阿桂學長是到馬祖十個月才有女朋友來馬祖探親.
小雞雞....才雞有用武之地.唉.....幸好阿桂學長的女朋友趕來.
不然某人的小菊花.
又成了無辜受害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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