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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送警局??

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1-04-01 07:15 發表
教育部又推給警政單位了,警政單位一定很幹也很莫名吧,這場足球賽真是好看,你踢給我~~我踢給你,我要看他們何時才要射門!
這怎麼算踼皮球呢!!!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霸凌事件.
皆涉及了.傷害罪及恐嚇罪跟公然污辱罪.
移送法辨算剛好而已.
即然你們那麼反對警方介入.
那你們教教我.
中華民國的憲法及法律.那一條規定了學生犯法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呢?

學校是學習的地方.
學生違法是學校的錯嗎?
學生犯法是家長及學生應負百分之百的責任吧.
關學校屁事.


一個家長都管不好二三個小孩了.
你要一個老師管好三四十幾個學生?
你要一個校長管好幾千名學生?
你要一個教育局長管好幾萬名學生?
你要一個教育部長管好上百萬名學生?




是你們在作夢還是我在作夢呢?


我認為即然違法.
該法辨的就應法辨.該關起來就關起來.
這才是對那些學生暴力犯的最好處份.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19: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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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鐵男 於 2011-04-01 04:43 發表
今天看到這個報導後.心理浮出很多想法:
1.警察會累死.
2.學校會爽死.有個垃圾筒可以丟
3.達成霸凌的標準在哪?
老師打手心算不算?
掀女同學裙子算不算?
阿魯巴算不算?
4.往後有前科紀錄的人應該會爆增
5.教育部長你是沒睡飽阿?? ...
霸凌的標準自然有法官來決定.
不勞你我來操心.
學校只是單純學習的地方.
學生犯罪.本來就應接受司法審判.
霸凌事件.
本來就不應交給學校來處理.
那些小鬼頭早不怕記過處份了.你交給學校來處理又有何用呢?
你擔心霸凌者有前科.
我還擔心它們坐牢坐的不夠久呢.



學校應處份的是其違規(校規)部份.
而違法部份.本來就應交由司法單位處理.


套句老話.
即然道歉能解決問題.
那法院跟警察局.都可以拆掉了啦.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16: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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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t174819 於 2011-04-01 20:52 發表
繼續推零體罰啊~教育部繼續怕事啊~還是讚成有適當的體罰~建立校方跟師長基本的威信...
警察業務包山包海~還要管霸凌?乾脆國防部砍掉叫警察去保家衛國啦..變中華警察民國..
~~警民比例是1比好幾百...真不是人幹的工 ...
你說的話我不太能認同.
霸凌事件又不是在零體罰之下才發生的啊.
在以前有體罰的情況下.
校園小太保小太妹也沒有消失掉.
即然違犯抓到就關.
看它是有多少青春歲月可以坐牢吧.
我必需承認犯罪者出獄再犯的機會非常的高.
可是也不能因為如此而讓犯人關到死吧.
美國連七八歲學生校園搗亂而報警.
而台灣這凌霸都已到達犯罪階段了.找警方出來處理那不對了呢?
你看到的是霸凌.
而我卻看到的是有人違法犯法.



要不要學沙烏地阿拉伯實施回教律法.那邊犯罪砍那邊.
沒手沒腳沒老二的罪犯.
要再犯的機會就很低很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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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t174819 於 2011-04-01 20:52 發表
~為了被丟草莓砍人也是台灣青少年動不動就烙人的惡習..
~教育當局不是一有問題發生就踢給警察..標準在哪?
~零體罰只記過~問題學生不痛不癢~壞事越放膽去做~息事寧人~弱者任欺?

...
~教育當局不是一有問題發生就踢給警察..標準在哪?


標準就是違規(違反校規)或違法.
違規.自然學校來處理即可.
而違法自然由警方及司法機關來處理.
你要連傷害罪跟恐嚇罪及公然污辱罪都要校方來處理.

那學生殺人犯呢.
殺人罪.
要不要順便也交給學校來處理.檢方跟警方就站在旁邊看就好了呢?



學校是學習的地方.
它不是處理法律犯罪的地方呢.
這點希望大家能弄懂.別把學生發生什麼事.
通通丟給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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