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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的案例

引用: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09 19:34 發表


這主題下錯了 兇嫌已經滿18歲又一個月

台灣廢不廢除死刑 我是沒有意見

但我覺得死刑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

死刑不太能嚇阻刑案的發生 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七十年代時 蔣經國還在的 ...
大哥你此言差異 如你所說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但是看看台灣這些重大刑案 他們是因為經濟因素不好而去犯案嗎?
那個補習班放火的是因為經濟因素嗎?而去燒死人嗎?
那個吃人肉的王八蛋也是因為經濟因素而去殺人嗎?
那驚世媳婦只因為嗜賭欠下賭債都可以殺害自己親人來詐騙保險金
沒人去叫他賭博更沒有人叫他去借錢來賭
不能用這種以經濟因素來以偏蓋全說法來掩蓋犯罪者.

假設因為我經濟不好 我就去搶劫 殺人那受害者就該活該倒楣被搶被殺?
而上禮拜五股工業區新竹貨運司機因為小擦撞被刺死 因為為怎麼他就要被刺死?
殺人者 沒有理由跟權力去剝奪他人生命.不論是怎麼原因.

70年代有像這樣每天都有亂七八糟的意想不到的狗屁不通的新聞大事件嗎?
一個李師科持槍搶劫就轟動整個當時社會還沒死人喔 但是現在搶銀行沒死人基本上大家好像都麻痺了
感覺這沒怎麼.搶銀行而已.社會怎會變成這樣?整個社會價值觀都好像偏了
今天還發生打人的喊救人先告先贏 為怎麼我們社會會變成這樣??

這幾年我總是感覺法律永遠只是在保護懂法律的人或是請的起一拖拉庫的法律顧問有錢人
對於我們這種不懂法律的平民老百性 基本上能有怎麼保護?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最明顯例子.某財團第3代從泰國走私海洛英到台灣 只因為他是那一各財團第3代那案件經歷到現在
從判死刑到無期徒刑到現在判30年怎麼會差那麼多?
30KG海洛英萬一都留到社會上要死多少人 又會有多少人因為毒直接.間接受到傷害?有人去想到嗎?
30KG 跟3KG 300KG有差別嗎? 有因為走私300就該判死刑 299KG就不用判死刑嗎?
有流出跟沒流出也差很大.因為沒流出未實際毒害民眾,法官遂認為他罪不及死。
那等他流出後 是不是就可以判死刑?會判嗎?敢判嗎?
他走私數量可以一次給200萬人吸食的數量.




                            財團之子果然不同

                      衙門八字開阿~~~~~無理有錢歡迎進來阿


[ 本文章最後由 阿布 於 2010-02-09 21: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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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09 22:02 發表


我說的犯罪率上昇 最主要的原因是經濟不好 是學者研究的

其實想起來也是有道理 如果社會上經濟不錯 每個人有穩定工作 至少犯罪率會比較低

你說的是幾個案例 並不足以代表整個犯罪率高低與經濟無關
大哥 你說的經濟不好會提升犯罪率這點我能夠認同會有所影響 但是這點不能用來當作絕對原因
犯罪就是犯罪沒有那種一堆理由 法理情而現在是情理法 顛倒了
如我說 沒有一個人有權力去剝奪別人生存之自由
假設今日人人都能守法 人人平等 自然就不需要法律去強行約束人民守法 但是為怎麼就是需要法律?
因為要有依據讓大家來遵從.大家依據法律來約束自己否則沒法律就是在比誰錢多 誰拳頭大.
如我所說那幾個案例是不能代表整個犯罪率高低.但是他有一個共通點 就是加害者手段兇殘手段是否還能夠放出在這社會讓他在繼續危害社會.有人敢保證他放出來之後部會在故計重施嗎?那有人在因為他放出來而失去性命時那對於這被害者原本他可以安居樂業卻因為這名罪犯失去生命誰來給他公道跟負責?
.是不是要讓他在監牢內為他所殺之人或是因他而受傷害人付出代價?

倘若還如砲長說 還要供養這些人 是不是鼓勵大家犯罪之後就直接抓進去關 三餐固定有飯吃 只是差在空間很小沒自由而以.而我們辛苦打拼每天上班兼職後所繳納稅金養這些畜生 對我們守法百姓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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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02-09 23:36 發表
張木金那個案子發生在老蔣死後。

我們現在那個戀屍癖的總統,也跟他當年的主子一樣,是一樣用人治。

死刑不是不能廢。但要廢就提出主張,通過立法;不能放任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決定執不執行。
台灣就是這樣 配套以及後續都不做評估 只因個人或是國際壓力就這樣擺濫
發生問題了 留下一堆濫攤子 雙手一攤 沒辦法 實在是禍害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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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是要越改越進不 而不是退步.各位想想有進步嗎? 制度漏洞有堵起來嗎?
司法.警察人員素質有無提升? 該不該提升?
明明知道這些人都是心術不正 但是為怎麼偏偏他們就是可以當司法人員??
也明明知道這些人來歷但是為怎麼偏偏他們能夠留用
不就是制度.制度漏洞與缺失造就了這些玩法之人.

兩蔣時代先不用講 那些就是管大所講的鷹犬好了 那我沒經歷我不予置評
講最近的徐維嶽就好了也才這5年內的事而已 標準的用法律.公權力賦予權力教訓不聽話的人
沒錯 現在他被關了 但是有人去重視未來司法怎麼走嗎? 沒有
改革讓我感覺是為了一些特定人.特定事務所去改革美其名.圓其說 並不是真正做到改革
如果要真的玩下去會因為會擋住太多太多人升官發財而有很多莫名阻力


陸先生如果他兒子還在 就是跟我同年紀了 他為怎麼要那麼堅持那麼久?
不就是只是要一個公道而已嗎?
這些人因為審判過程有瑕疵.就可獲判無罪.那對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
怎麼是瑕疵 瑕疵是怎麼 不就也是人去認定 就像法官認定加害者(有悔過之意)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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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28 22:43 發表


小管大哥說的太好了

某些司法人員與警察 水準真的是不太好

尤其是警察 高職快畢業時 全校約七百多位畢業生 只有四位報考軍警校

四位中有一位是我同班同學 平常吃喝嫖賭樣樣來

尤其 還常常去華西接"交 ...
所以這像不像隱形漏洞.但是能怎樣 考試也過了 也順利畢業了 國家要求的他都過了
如果他真的有心要鑽這漏洞 你也無可奈何

考試太嚴格是被批評嚴厲也不行  考試太鬆散就是通通過沒把關也不行

700人才4個人去報考 可以算算比例原則 大家可以想想以當時那環境為怎麼沒人想要去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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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3-02 13:15 發表

管大這句說的太好...真是要拍拍手...如陸正案如果當年(強調當年辦案方式跟現在不同)
辦案方式能現在方式.或許就可以早日水落石出
偵辦案件除了方法/科學/還要講究法律程序.缺一不可.而改革就是一步步來.急迫不得 ...
重點是程序誰來訂?人員誰來考核?有人會去鑽這漏洞嗎?
有人會不會利用這程序繼續搞鬼? 我不敢講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如果假設現在這些罪犯都是以程序有瑕疵為由 要求放人或是撤銷拘押 要不要放?
而又因為這些人受到傷害的人怎麼辦 是要自己活該倒楣嗎?
警察抓了也沒用 反正就是會被放出來.久了 警察不吃案才怪

他們或許是強勢受害人.為怎麼 因為法律沒辦法可以伸張.加害者受到法律保護.這就是極端
講句難聽 有人會去聽受害者的聲音嗎? 加害者可以得到所謂人權團體法律上的奧援 而受害者家屬確只能獨自哭泣當作自己倒楣嗎?
新店那件白骨案罪犯 新竹飆車族殺人罪犯 都已經是罪證明確了.卻可以這樣活崩亂跳 接受我們供養待個幾年又出來了這就是公平?這就是正義?.只因為他年少無知 只因為他年紀小

對 沒錯 我不是法官 我只是一各平民百姓 但是平民百姓感覺是最直接.從道德倫理到自我判斷
就如同法官自我判斷認為這罪犯不會再犯了但是有人會到那時敢打包票嗎?
可以為了錢勒斃自己母親又可以若無其事的出外遊玩這種人還要被保護嗎?
可以為了一時快感就殺害無辜路人還可以跑回家睡覺當作沒發生過.
如果沒有當時全國百姓關注 是不是又是草草結束
正常人會這樣莫名其妙痛下殺手殺一個人嗎?有多大仇恨可以這樣殺害自己至親?

[ 本文章最後由 阿布 於 2010-03-02 20: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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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我們來看看 這一起案例是哪裡出問題
這不就是人為因素嗎?
誰殺了他先生?

發生在民國86年,台北縣刑大小隊長林安順,因為追捕2名毒犯遭槍擊殉職,當時震驚社會,官司纏訟了13年,8日高院宣判,其中一名陳姓嫌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不過另一名涉案的李姓男子,早在更二審時,從有罪變無罪定讞,沒想到高等法院現在又認定他是主要兇手,由於2名嫌犯都已經判決定讞,現在只能靠著檢方提出新事證,才有辦法將真兇繩之以法。


「砰」的一聲,民國86年一場槍戰,賠上刑警林安順一條人命,13年過去了,5次的審判殺人主嫌,從李得陽變成陳達民,現在又變回李得陽,到底是誰開槍?始終沒有確定的答案。死亡員警同事許振發:「他殺人未遂,那我小隊長怎麼死的,請法官告訴我,他殺人未遂,那我小隊長怎麼死的!」

跛著腳,情緒低落,他是同在槍戰中受傷的另一名員警許振發,親眼看著林安順死在自己面前,身為執法人員,卻不能替長官伸張正義,原因就在法官反反覆覆的判決結果。

當時一審判決,2名嫌犯陳達民和李得陽都被依殺人罪判決死刑,更二審陳達民改判無期徒刑,但李得陽卻逆轉,只因為非法持槍判了5年,殺人部分竟然無罪定讞;家屬不滿再上訴,更五審殺人主嫌又變成李得陽,因為法官認定李得陽才是開槍的兇手,從無罪變殺人主嫌,離譜的是,2次判決,法官竟然是同一個人。

李得陽親友:「你既然說他已經判無期(無罪),可以出來了,現在出來了,又要再把人抓進去關,這樣也不太合理啊!」

只是6年前李得陽,早就服滿非常持槍的5年刑期出獄,現在人下落不明,而他殺人罪的部分二審判決,也已經無罪定讞,就算法官現在自己推翻自己的判決,但除非檢方拿出新事證,提起非常上訴,否則還是沒辦法證明,李得陽就是殺人兇手。

13年了 證據也老早被湮滅了 再拖個幾年 2個人又沒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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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3-09 21:35 發表
這就是真的有點過分了.2.3審還在審理-犯罪事實..
其實應該偵查庭/1.2審就該就-犯罪事實做完結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
而3審再去對新事證/新證據去做證據確定/辯論/審理/定讞.
但是制度上2.3審還在為了事實去做確定推 ...
學長 我所要強調的情形就是像這樣情形 司法像這樣亂搞 受害者能得到公道嗎?
而那無罪開釋又變成是殺人兇手又是怎樣心情去面對
對於這樣情形 我們有怎麼辦法可以來懲處失職人員呢?
隨時間流逝 證據能夠百分之百被保全嗎?
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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