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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0-07-09 18:22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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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小費與開瓶費都應開發票
( 2010/07/06 10:08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010年7月6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服務費及開瓶費等,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除補稅外,還處1到10倍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說,消費者到餐館用餐,餐飲業者於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等,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如果業者收款時隱匿這些費用短開統一發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如經查
小費..要開發票..以後小弟上酒家喝酒..發票會收不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