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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規定

引用:
原文由 士兵長 於 2009-12-17 01:44 發表


中華民國軍士官兵休假條例
在外島依防區規定
義務士官兵為榮譽假,到防區滿第一年一次,乙航次
義務役軍官為探眷假,到防區滿六個月後可排休假,乙航次
志願役軍士官兵為,到防區未婚六個月,己婚為三個月休一次探 ...
85年10月抵馬,當時義務役士官兵共有4次返台假
且防區有規定新兵到部3個月內一定要返台休假

87年防衛部薛司令官又多送了1次返台假給義務役士官兵
但條件是在馬超過18個月且無重大違紀

陸軍206師616旅步三營兵器連 新兵戰士001
陸軍莒光地區指揮部本部連 後勤組經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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