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汽駕兵 於 2010-07-27 16:56 發表
現在真的還是真講求人權ㄋㄟ
只有關禁閉就了事
在以往就直接軍法審判了
以前在小金時,就我們營部連的一個三年兵
退伍前連上同僚到東林請客慶祝他退伍
酒喝多了茫了,在回大山頂路上
遇到連上值星官被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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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
剩下10來天退伍 算什麼 ??
82年4月中 小金門 28據點
剩下2天要退伍的 1632梯老兵
喝醉酒 回來K安官 衛兵
集合全據點"複雜"菜鳥
最後 42期預官排長 還不敢出來管
被拖出來 老兵叫6.7個菜鳥 圍毆排長
菜鳥不敢不從
排長落荒而逃 逃回連部
回報師部 "據點集體叛變"
師長帶憲兵來抓人 全押回去
最後 聽說 剩下2天要退伍的老兵
被殺雞儆猴
判軍法 4年半..
換算一下 原本82年4月15退 沒有假釋的話
變成86年10月以後才出軍監
那是跟幾梯的一起退 ? 我懶的算...
這就是軍法教育中 赫赫有名的 "28事件"
版上1632-1674 在金的弟兄 應該都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