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uk3196du 於 2011-02-22 01:14 發表
如果真有必要重判
那就要先修改法律
而不是引用別的法條入人於死
民國7幾年間,軍營到處掛攜械逃亡判死刑
偏偏就是哪幾年攜械逃亡最多 近年來根本很少發生
當時的法令訂定的內容我們真的無法去討論合不合理還是正不正確
但別忘了以前是還未解嚴,所以很多的法條都是重刑的條例
或許以現在的角度來看是有點那個...
但如果你不去犯的話,上述那些重罪也罰不到自己身上
全國那麼多軍人,啥種人都有,有時用嚇阻的方法總比勸導好吧
請三思切勿攜械逃亡
跟
攜械逃亡是唯一死刑
對於尚未發生的人來說哪種標語比較容易讓人清醒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