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uk3196du 於 2011-02-22 00:03 發表
記得以前服役時,只要有槍的地方
例如哨所,槍櫃到處都有這告示
當時我查過陸海空刑法
根本不是這樣寫,除非是戰時才處死刑,一般地區為七年以上徒刑
有次跟政戰士討論這個問題,他說他看過某個案例的判決書
是根據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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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戒嚴時期在金、馬前線
衛哨兵攜械逃亡,沒有在秤斤論兩的,是一律槍斃
而且,在執行槍決時,還會找些紀錄不良的士官、兵觀刑,
以達到殺雞儆猴之效,
如今星換物移,現在基層軍官遇事欺上瞞下,軍紀當然會變得如此散漫,
現在軍中醜聞一一爆發,也就見怪不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