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拉法葉級迪化艦艦長方自仁,雖為哈佛畢業,且擁有上校官階,但因多次無故離營而被艦上士兵檢舉。國防部作出懲處後卻未調職,導致方自仁惡整小兵洩恨,甚至僅下艦買便當就被處罰調走。立委痛批同是哈佛人,方自仁真該學學林書豪的高EQ。
士兵向媒體表示,海軍艦艇單位收假時,需在早上七點便返回船艦。但在短短三個月內,方自仁就創下逾假歸艦9次,以及未告知即離開船艦11次的紀錄。對此,海軍司令部僅表示,逾假歸艦4次,以及不假離艦1次,已作出適當懲處。
另外,另一名士兵曾向國防部檢舉「浪費公帑」的狀況。在2011年11月,海軍司令董翔龍要到鑑上視察,方自仁竟要求正在船頭除鏽的士兵立刻漆上油漆,等董翔龍離開後再刮除油漆。因船艦專用的油漆具有防紅外線、雷達等功效,20公升要價4至5萬元,比一般油漆貴上20倍有餘。且當時一共浪費掉60公升的油漆,全民買單。
而接獲士兵投訴後,國防部以「該舉動本屬艦容整理,並無不妥」並未作出懲處,而挨批官官相護。
在此之後,方自仁竟未調職,導致方自仁回艦上報復惡整小兵。有士兵表示,他的同袍只是離開船艦,到營區買便當,就被嚴懲,並調單位。據了解,如未經長官同意便下船艦,人還在左營營區內,僅會被口頭告誡。
有海軍官員駁斥官官相護說法,表示「如果是這樣他就不會被偵辦」。立委認為,讓正在接受軍法偵辦者出任主力戰艦管理,實在不妥,應立刻撤換。方自仁在中校時期,還曾向媒體表示「只要團結合作,有信心一定能克服戰場上的恐懼感。」如今做出這類破壞團隊精神與士氣的舉動,令各界搖頭。
新聞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海軍艦長翹班-浪費公帑卻未懲處調職-害小兵遭報復-120925349.html
士官兵愈假歸營該如何處份?軍官愈假又該如何處份?那....既是軍官又是一線作戰系統指揮官愈假又該如何懲處?
士官兵不假離營該如何處份?軍官不假離營又該如何處份?那....既是軍官又是一線作戰系統指揮官不假外出又該如何懲處?
既已做出適當懲處,那他怎麼還會待在拉法葉艦上頭呢?就以海司所稱之逾假歸艦4次,以及不假離艦1次來論,就作戰最高指揮層級而言其此行為可判軍法了!
就其行為涉嫌或證其屬實的部份依陸海空軍刑法來論,其涉嫌犯了第三章違反長官職責罪之第四十二條(擅離部屬罪)、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及、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怎麼還有資格待在第一線作戰單位之指揮官?國軍已經不是以前的草包部隊了,慢慢的多項法治都在形成,如此官官相護包庇
縱容,何以正官箴、立軍威、揚軍紀!???將來部隊怎麼管怎麼帶?當拉法葉艦獲命立刻出發以阻敵艦時,艦長不假離艦去了....請問司令部......那....
船是該開還是不開?
真是跌了個狗吃屎,牙斷滿地接不回!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三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條文
第四十二條(擅離部屬罪)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十三條(遺棄傷病部屬罪)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9807C-化學士 金錢 +1 凌虐??遺棄??照新聞看..沒有吧 2012-02-28 09:09
報告協長~
小弟按新聞內容所載及經驗法則來淺論,方長官其涉嫌之行為態樣為違反長官職責罪之第四十二條(擅離部屬罪)、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
罰罪)及、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並無指其涉及第四十三與四十四條。小弟是將陸海空軍刑法第三章違反長官職責罪全項條文列出供
軍友們參考公論,並非指其全部涉及。還望化學士協長明察釋誤。謝協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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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kyBlue 於 2012-02-28 12:1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