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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追打教授

拜託這幾位政治先進們看清楚,我明明寫的就是公務員「或」公立大學教師,請問各位「或」是什麼意思,還是需要翻譯成台文?在「或」之前者與之後者的關係是怎樣,這還需要我來說文解字嗎?

我就已經說了,莊國榮的情形最嚴重,因為他是教育主任秘書,是公務員身分。蔣為文是公立大學教師,新水是國家發的,不是狹義公務員,所以我用「或」。至於黃春明,是一個以寫作為生的人。

這三個人的身分,該受什麼標準的言行限制,拿掉政治與族群的偏見後,大家自然知道該怎麼分級。問題是有了政治(應該說是政客),什麼也就都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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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6-05 15:01 發表
拜託這幾位政治先進們看清楚,我明明寫的就是公務員「或」公立大學教師,請問各位「或」是什麼意思,還是需要翻譯成台文?在「或」之前者與之後者的關係是怎樣,這還需要我來說文解字嗎?

我就已經說了,莊國榮的 ...
管兄可能之前你不曉得銓敘部對公務人員的定義有重新修正過,你我都不是公務人員或教師,當然不曉得,我也是詢問別人以及找資料才知道的。

但是如果還要繼續咬文嚼字,反而會陷自己於不義,因為我們都看的很清楚,你在最後一段寫著:水果爛報的歪曲評論,卻把官員(公立大學教授)與作者的身分混淆,現在不是作家去抗議官員演講,是官員跑去抗議作家演講,請政治先進們搞清楚狀況。

請問一下句中的官員是哪位?還是你所講的官員並不是蔣為文,作家也不是黃春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真的是我們沒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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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學士 威望 +2 且是公立學校之職員(如有教師資格).也是公務員喔! 2011-06-0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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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剛A 於 2011-06-05 15:35 發表



管兄可能之前你不曉得銓敘部對公務人員的定義有重新修正過,你我都不是公務人員或教師,當然不曉得,我也是詢問別人以及找資料才知道的。

但是如果還要繼續咬文嚼字,反而會陷自己於不義,因為我們都看的很 ...
剛A大.我想不須執著在教師是否為公務員.因為公務員有分廣義與狹義
要看從哪類公務員法來看(公務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刑法..等)
教師雖然在解釋上已不屬於公務員-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執行有關公共事務者!
但他跟律師/會計師等同.屬-特別權力關係!!有其特定法規且一樣受其限制!!!
管大意思是-言行要受規範與自身上的注意!!
剛A 威望 +1 這和執著不相干,既然瓜大提到蔣是官員,我認為不該誤導混淆,順著話題論述有何
剛A學長...學弟還是覺得學長您把問題放大
如果是一介平民我到沒啥感覺.問題是官員定義在哪??
教師有其義務/責任!!對其文字該執著地方就該執著.但不須執著就不須
像呂阿家大他大概了解小弟在說啥.他也是我法學前輩.很多我還要請教他
有些東西不須執著.如教師過失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那如果認真論他也不是公務員阿!!!但怎去定義??
這問題還是到這邊就好...畢竟是他們兩位教授在爭論
並非我們軍友..當看好戲吧!!如有冒犯多海涵^^

[ 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1-06-05 22: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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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A 威望 +1 這和執著不相干,既然瓜大提到蔣是官員,我認為不該誤導混淆,順著話題論述有何不對? 2011-06-05 16:52

  • 呂ㄚ家 威望 +1 讚!讚!讚! 2011-06-0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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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剛A 於 2011-06-05 14:16 發表




銓敘部在2002年修法明確定義公務人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 )給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我特地問了屆滿65歲才從教師退休的老爸,他 ...
我先說明 我不介入他們兩個誰對誰錯,一個白眼睛到對方地盤鬧事,一個上勾飆髒話 都一樣該罵!
我回這帖是要釐清一件事,國立大學教授算不算公務員?
1.首先公立大學跟公立國中小學以下學校兩種老師是不同身分得。詳細我不再說明,重點在於國民教育與否。
不相信得可以去蒐一下或是發文教育部詢問。

2.從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來看。國立大學聘任教授,不屬於公務員是正確得,但參照司法院
釋字第308號解釋就可以知道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得教授,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所以管大對]

3.國立大學教師得任用法源:大學法第17條至第22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依據97年度台上第510號判決:
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修正施行後,
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各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
之前置作業事宜,例如初選送請評審之教師人選等,應屬修正後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ps.這在很多很奇怪得單位如署立醫院院長長,國營事業董事長等都適用,是身分與授權得分別而已

4.國立大學其他行政職人員[含兼任講師]法源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
97年度台上字第3868號判決
公營事業之員工,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或監辦採購之行為,縱其採購內容係涉及私權或私經濟
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自屬於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第一款後段所稱之「授權公務員」。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自招標、決標
(包含開標、投標、審標)、履約管理(包含訂定採購契約、對工程採購之分段查驗)、至驗收,
均屬完成採購作業之各階段行為,具有連貫性,不容任意予以割裂。[故還是授權公務員]

5.公務人員中立法禁止公立大學教授集會、遊行、連署. 而政府也修訂公務人員中立法,把大學教授和
中研院研究人員也包括在內,所以程序實務上也可見一般等同公務員

6.教育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中國立大學教授退休採用公務員85制月退俸,退休後如果有另外收入可
領用雙薪得新聞剛蕭退掉不久,這樣來看是否具公務員以及跟國立高中職以下教師得區分又更明顯了。
還有很多很多可以引用得判例與法規都可以證明管大說得那幾隻是公務員。這樣應該不用在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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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學士 金錢 +6 學長感謝您補充.有些東西在解釋上教師算公務員的^^..如國家賠償..我怕有人弄混 2011-06-05 22:13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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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在台中出發,先到二水,再轉車到車程(集集線)。
然後再從車程回二水,到時很晚。
二水有便宜的旅社嗎?
裁判官還沒判紅軍還是藍軍獲勝?
狀況沒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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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A 威望 +1 你爬帶、秀斗!不知道集集線「龍泉」到「車埕」間停駛嗎?怎麼判? 2011-06-0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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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6-05 15:51 發表

我先說明 我不介入他們兩個誰對誰錯,一個白眼睛到對方地盤鬧事,一個上勾飆髒話 都一樣該罵!
我回這帖是要釐清一件事,國立大學教授算不算公務員?
1.首先公立大學跟公立國中小學以下學校兩種老師是不同身分得 ...
阿家學長...感謝您...你的詳述真的真實描述對公務員的廣泛定義或狹義定義
所以重點不是在是否為公務員...而是
其身分該注重規範為何的!!!從嚴/從寬各學說皆有.並不能說誰錯或對
要看啥角度/立場~!!所採角度與理由/涵攝正確/充分~!連司法院長也不能/不敢說你錯不是嗎??
(除非爭點沒別太大分歧且只有唯一解釋那就另當別論)
大家還是輕鬆點..
PS:阿家大又上讓我充分上一課^^

[ 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1-06-05 22: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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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威望 +1 班門弄斧了,請您海涵丫^^ 2011-06-05 22:41

  • 呂ㄚ家 金錢 +1 班門弄斧了,請您海涵丫^^ 2011-06-05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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