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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奇蹟的吳敏誠被判死刑了

16年前殺2女友 男改判死 當庭愣問「我還判無期嗎?」
旁人冷答「不!!死刑」

原文來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2/143/2jfsz.html
節錄蘋果日報原文首段
[賴心瑩╱台北報導】
男子吳敏誠十七年前殺害女友被判刑,出獄後與女子黃瓊瑤交往,去年十二月他不滿黃女執意分手,持槍衝到女友任職的華盛頓兒童托育中心談判,雙方一言不合,吳男竟行刑式朝黃女頭部開槍斃命。一審判吳男無期徒刑,但高等法院認定他視人命如草芥,昨改判吳男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分隔線------有需要全文的軍友請參閱上面網址
這個吳敏誠就是鼎鼎大名史上殺人棄屍只被關2年九個月就出獄的傢伙,拜當時的法務部長,
今日已貴為我國第一首長身分的馬總統所賜,才造成我國司法史出現這樣的奇蹟
這有多荒唐!!2年九個月連重傷害的基本刑期都不到,舉例來說
例如從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到229條的詐術性交罪,很多條都三年以上[就是基本消費三年]
那以這來看不是就是鼓勵犯罪人萬一犯下這些俗稱强姦得罪,如果留對方活口,至少要三年..
不如姦完再殺了對方再自首還只需2年9個月
當然由於有刑法226得加重與連續結合的但書,所以要注意別姦完立刻殺,要慢幾天再殺
就會因為時空不連續不會構成[姦殺]重罪
再來死人如果被埋進墳墓後被盜墓拉出墓體[注意!!要拉出才構成要件]
也是基本三年起跳..看來屍體還比活人有價值
這..真是誇張的說法,但不可否認的在當時確實有可能成事實的怪象
總之,法官算是很有良心,判他死刑,明明知道是不大會被執行了
但是至少無愧於心,晚上才睡得著
同場加映--下面網址有很多反廢死的論點蠻有趣的,可以去參考看看
http://twbadman.blogspot.com/2010_02_01_archive.html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引用 TOP

提倡[廢除死刑]者~~肯定都是得道高憎~~不食人間煙火~~

強姦殺人~~殺人者~償命之~~

如此簡單的事~~偏偏就會有歪理出現~~

這個案例~~如此突几跨張~~令人無言勒~~

當事人殺掉第一個~~沒給司法槍斃~~

殺掉第二個~~還判無期徒刑???

第二個死者~~應該是被[司法]殺掉的吧~~~

本來想江西一下~~當年的法務部長~~小馬哥~~還是算了~~這裡的言論不能說[症痣]~包括[政治人物]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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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22 13: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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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人有人權~~所以冒然地判處死刑~~我也是反對的
畢竟在臺灣的刑事案件的偵查~~並不是那樣地令人信服
而承審法官接二連三地宣判出一些令社會輿論無法理解的案件
個人認為~~人不應該任意判處死刑
但真的罪證歷歷~~真的確認無誤~~
倒是建議先宣判將該罪犯~~~逐出人籍
只要確認罪犯不是人(喪失人性)~~再要殺要剮就隨便啦~~

新訓  陸軍206師617旅5營營部連

部隊  陸軍獨立73旅裝甲砲兵營第3連

營區依舊在~但卻是二個消失在歷史中的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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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喔~~死刑犯也要[人權]哩~~

從這個案子看起來~~這個人喳已經殺死兩個女人~~

指控這傢伙殺死兩個人~~檢警會是憑空嫁禍嗎?

醬子台灣檢警司法不都是飯桶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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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23 10:23 發表
是喔~~死刑犯也要[人權]哩~~

從這個案子看起來~~這個人喳已經殺死兩個女人~~

指控這傢伙殺死兩個人~~檢警會是憑空嫁禍嗎?

醬子台灣檢警司法不都是飯桶腦殘??
我發覺所謂的人權都在加害人身上,被害人哪有人權,如果被害人是那些倡議人權的人身上,不知道還會不回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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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團體一直都在維護加害者的人權 真不知那些人權團體在想什麼 當那些受害者在被殺害 凌虐時 他們的人權又在哪裡  這些人權團體一直在對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做二度傷害 那些家屬的人權又在哪裡  操他*的人權團體 在目前的時勢 惡意殺人者 唯有死刑 才是最公平的

永遠以陸軍步兵一六八師砲兵六七一營為榮 縱然它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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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671 於 2010-12-23 21:33 發表
人權團體一直都在維護加害者的人權 真不知那些人權團體在想什麼 當那些受害者在被殺害 凌虐時 他們的人權又在哪裡  這些人權團體一直在對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做二度傷害 那些家屬的人權又在哪裡  操他*的人權團體 在目 ...
以前的陸海空刑法廢除了,不然社會這種人應該會少一點,真搞不懂,你不去做壞事何必擔心法律加在你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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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
早該判他死刑
送他兩粒土豆仔
免又禍害女性同胞
對家屬總算有交代了

雷動九天平四海~霆威十地震八方
雷震一聲悍山岳~霆薺風雲威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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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0-12-22 09:55 發表
16年前殺2女友 男改判死 當庭愣問「我還判無期嗎?」
旁人冷答「不!!死刑」

原文來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2/143/2jfsz ...
你少講一個人!

當年陳進興提早出來犯案,就是歸功現在在凱道上班那位!

二分之一改三分之一,他媽的好樣的!

****,我還覺得應該修法改成沒有跟受害者或家屬達成和解者,不得緩刑跟減刑!

連受害者或家屬的傷都沒弭補過,還想爽山小!

抱歉罵粗口了!但是我堅持要罵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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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最後由 a-ing 於 2010-12-24 13: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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