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3-05-27 16:28 發表
路人大∼
照這麼說,憲法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但憲法並沒有規定「稅應該繳多少才算數」,
那是繳一塊錢也是有繳;繳100塊也是有繳,那每一個人只要繳一塊錢就好囉!?何必繳100塊錢?
再者,憲 ...
對軍友所說,我不一一回應了。一言以蔽之,政治和法律是兩回事,不能弄混
要說違憲不違憲,那是法律問題。既是法律問題,就要照法律的構成要件來走
要符合違憲的構成要件才是違憲,其他和法律無關的事,那是政治範圍
從這點來說,四個月訓練,照法律那就是沒有違憲,也沒違法,因為那是立法院通過的,而立法院是人民選出來的
軍友要認為四個月役期太短,那是政治問題
政治問題要解決可以透過政治活動,例如拉下那些投贊成票的立委,在下次時政黨輪替、請願、社會運動等等
只要這些訴求能獲得大多數人認同,取得國會多數,透過立法院去修改法律,要求回復兩年役期,那就能讓政治成為法律
但照目前的法律,四個月訓練就是沒有違憲問題
至於軍友說的一塊錢稅的例子,那是不能這樣類比的
因為我們並不是全部都是四個月的兵,還有另一部份是好幾年的志願役,他們才是常日戰備的主體
所以是否義務役只有四個月就會危及國防,也許這裡多數軍友是認為會,但如果有人認為不會呢?會或不會,可要靠實證,某些人認為的會或不會,都不足以證明就是會或不會。但就算是全部的人都認為會,是不是就違憲了吧?(同理,是否這樣就會危及人民生存呢?)老話一句,是否違憲,要看法律的構成要件如何規定
再說,如果民意都認同,甚至有的國家是可以沒有軍隊的(就我所知,如哥斯大黎加,他們只有警察維持治安,還有很多太平洋島國,人口只有幾萬,我是不相信他們有軍隊的,又例如梵蒂岡,我相信他們也是沒有軍隊的)
連軍隊有或沒有,都可以是民意的選項,而民意會怎麼想,要看整個國家的環境和人民想法。但我要說的是:要不要只有四個半月役期,自然也可以是人民想法的選項。國會存在的功能,是匯聚各種不同的意見,透過折衝(甚至是很骯髒的利益交換),而得到一個結論,這個結論必然有某些人,甚至可能大部分人會不同意。但是因為國會是大部分人選出來的,代替他們行使立法權,人民就不能因為對結果不滿意,就說國會的決定不合法。如我所說,如認為他們決定不合法,那就在下次選舉中改變,讓自己的主張成為下次的主流(合法)。又或者,透過孫文所說的創制、複決權,去改變這個狀況。這是現在的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
但在現在遊戲規則改變之前,照目前的遊戲規則,義務役四個半月,那就是沒有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