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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偕女開房!信眾失望痛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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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aiwang530 於 2011-10-29 18:48 發表
XX新聞獨家報導這個酒肉出家人,XX寺的一位XX法師,他被民眾拍到不守出家人誡律,不但吃葷食,還帶女子上汽車旅館,不過這個女子到底是誰?我們今天找到了這個女子她住的大樓,也獨家訪問到了她的姐妹淘, ...
站在佛法的立場,把「某個人、某位大師」當成信仰中心,原本就是不如法的修持模式,因為佛陀在經典中(雜阿含第837經)開示了「敬信人所衍生的五種過患」,倘若某位「大師」:

1.犯戒違律,為眾所棄(犯戒遭到僧團輕視)
2.犯戒違律,眾僧為作不見舉(犯戒而僧團護短不舉發)
3.著衣持缽,人間遊行(出門行腳不在寺院)
4.捨戒還俗
5.身壞命終

那麼,這位大師的「忠實粉絲」就會因為這些理由:不再親近寺院、不再尊敬僧團、不再聽聞正法,並且退失原本修持的善法,而無法在正法當中長久安住

(不入塔寺已,不敬眾僧;不敬僧已,不得聞法;不聞法已,退失善法,不得久住於正法中。)

因此,佛陀提醒弟子們:應該要把信心建立在佛、法、僧三寶與戒律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位大師身上,讓某位大師的個人因素,來影響自己在佛法上的修持。

(是故,諸比丘!當如是學:「我當成就於佛不壞淨,於法、僧不壞淨,聖戒成就。」)

這個事件對於該寺院的僧俗二眾,乃至於整佛教界來說,算是一個很殊勝的「逆增上緣」(可以成為墊腳石的絆腳石),在修行路上有師長、善知識的指引固然重要,如果大家可以從中體悟到「依法不依人」(亞里斯多德說:「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真諦,這對道業上的精進是很有幫助的。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10-30 11:29 編輯 ]

系統公告:厚~這篇不多給摳摳對不起你,多送給你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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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10-30 11:25 發表

站在佛法的立場,把「某個人、某位大師」當成信仰中心,原本就是不如法的修持模式,因為佛陀在經典中(雜阿含第837經)開示了「敬信人所衍生的五種過患」,倘若某位「大師」:

1.犯戒違律,為眾所棄(犯戒遭到僧 ...
很佩服排長兼軍醫官軍友的佛學素養確實深厚,能引用很適當的佛教經典來解釋該怎麼看待此事,解釋得很清楚而有道理。確實,任何宗教必然有犯戒律之人,故而依法不依人方是正道。

另外,我對Walker629軍友所批評的「佛教不准許男女之事是有點違反了人性跟人類繁衍的使命」稍為解釋一下。在這個問題上,佛教的信仰者可以分為出家僧眾與非出家者兩大類。對前者,他們受的戒律是「不淫」,但對後者,則所受的戒律是「不邪淫」。故而前者是受戒後絕對不能有性行為,後者則不是不可有性行為,只是不允許與非配偶有性行為。(這個解釋我很簡化,實際上的戒律還有些其他規定,但大致精神是如此)。這樣分類的意思是說:佛教知道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戒除性行為,而且,對多數人來說,繁衍確實也是人類所需,所以,對這些人來說,與配偶的性行為是被允許的。但是對佔總人口少數的出家僧眾來說,他們所負有的責任是精進修持證得大道,以維持佛法的傳布,而(對性的)貪愛則是妨礙見道的阻礙,故出家僧眾是不能再有任何性行為的。
Walker629軍友提到,佛寺需有新人加入,這點當然是必要的,但佛教僧團的持續,並不是靠僧侶自身肉體性行為的繁衍,而是靠原非僧侶者加入僧團而繼續的。前面提到,佛教並不是全面禁止性行為,即使是一全面信仰佛教的國家(如泰國、西藏),非出家者仍然可以繁衍,因此仍然還是會有人被生出來。只要這些人中有人持續願意出家,那麼僧侶還是可以一代代的繁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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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27.51.139.x 於 2011-10-30 12:30 發表


很佩服排長兼軍醫官軍友的佛學素養確實深厚,能引用很適當的佛教經典來解釋該怎麼看待此事,解釋得很清楚而有道理。確實,任何宗教必然有犯戒律之人,故而依法不依人方是正道。

另外,我對Walker629軍友所批評 ...
感謝您,真的受益不盡,讓我多了解一些佛家的內在,我的看法比較表面,沒去深入探討它的內在,看了您詳細的解說之後,已經豁然開朗了,再次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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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貓哥 金錢 +1 我很贊同.是的啦 2011-11-14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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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深自衛戰鬥實施陣地搜索,夜間六時陣地關閉後,中國漁船來犯金門,105榴戰備砲驅離射擊,么發發射了........砲聲隆隆! 爽啊 ! 看你以後還敢不敢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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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27.51.139.x 於 2011-10-30 12:30 發表
佛教的信仰者可以分為出家僧眾與非出家者兩大類。對前者,他們受的戒律是「不淫」,但對後者,則所受的戒律是「不邪淫」。故而前者是受戒後絕對不能有性行為,後者則不是不可有性行為,只是不允許與非配偶有性行為。(這個解釋我很簡化,實際上的戒律還有些其他規定,但大致精神是如此)。
如果要從經典文獻上進行探討,並非所有與配偶以外發生的性行為都是「邪淫」,佛陀於中阿含128經提到:

「白衣聖弟子離邪婬、斷邪婬,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父母所護,或兄弟所護,或姊妹所護,或婦父母所護,或親親所護,或同姓所護,或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雇債至華鬘親,不犯如是女。彼於邪淫淨除其心,白衣聖弟子善護行,此第三法。」

也就是說:斷除邪淫在家佛弟子,只要不去侵犯受到父母等等親人所監護、保護的女子,並且沒有與別人的老婆、因侵犯她會受到處罰的女子、與他人有婚約的女子發生性行為,就不算發生邪淫。所以,並不是所有與配偶以外發生的性行為都是邪淫,這全然要看對象而定。

在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更提到:「若優婆塞共婬女行婬,不與直者,犯邪婬,不可悔;與直,無犯。」(受持五戒的男居士去嫖妓,只要給錢就不犯邪淫)

所以,將邪淫解釋為夫妻以外的性行為,應該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所致。佛法中「邪淫」的重點應該是在於:「性行為本身是否造成對別人的侵犯?」

例如:兩位單身男女發生性行為,只要他們足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用經過監護人的同意)、沒有違反世間法律(不是婚外通姦、強暴)、彼此都與他人沒有婚約,即使他們不是夫妻,也不能夠用「佛教的標準」去指責他們邪淫。

從另一個觀點來看,就算雙方有夫妻關係,如果其中有一方正在持守八關齋戒(包含一日一夜不淫欲等八條戒律),其身體即已受到戒法的保護,如果未持八戒的配偶硬要與其行房(已經算是侵犯),就是犯了邪淫。

當然,已經在持守八關齋戒的在家居士,無論是不是夫妻,或是發生性行為的對象有沒有符合「五戒中不邪淫」的原則,在持守八戒的那天所發生的一切淫事都是邪淫。

誠如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所云:「若優婆塞自受八支,行婬者犯不可悔,八支無復邪正,一切皆犯。」(在家居士受持八戒已沒有正淫、邪淫的差別,只要發生淫事就是犯戒)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10-30 22: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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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小時候看過的善書,有兩類人的業報是蠻重的,一個是神棍;另一個是屠宰業.

有些神棍的神壇上大尊小尊的神明一堆,難道不怕果報嗎?

個人覺得神明不在多,只要靈驗供奉一個就夠了!

有一些宮廟裡面神明一堆,我一走進去,反而有頭暈腦脹的感覺 ..

發揚傳統國粹,振興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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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在台灣 看過和尚開賓士六百
長大後來廈門 看到和尚開寶馬敞篷

有本事讓人家自願貢獻出金錢的 就是人才
不是我們這種認真耕耘求正常回報的凡夫俗子能明白的事

信眾失望啥 你給它錢的時候 有什麼目的?
想要請他轉交給佛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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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步兵104師311旅步五營兵器連下士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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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龍哥 於 2011-10-31 10:41 發表
小時候在台灣 看過和尚開賓士六百
長大後來廈門 看到和尚開寶馬敞篷
有本事讓人家自願貢獻出金錢的 就是人才
不是我們這種認真耕耘求正常回報的凡夫俗子能明白的事
信眾失望啥 你給它錢的時候 有什麼目的?
想要請他轉交給佛祖嗎??
學長說到重點了!試問對某大師失望的信眾:「你給他錢的時候,有什麼目的?」

如果每位「施主」在供養前,能夠事先確立純正的動機與目的,自然就不會讓「有本事的人才」趁虛而入。什麼才是供養修行人的純正動機與目的?

四分律卷十記載了一位名為鹿子母毘舍佉(Visākhā Migāramātar)的女居士,為了護持僧團而請佛陀答應她八個願望:

1.終身提供食物給從遠方到來的比丘(願世尊聽我與客比丘食盡形壽供給)
2.終身提供食物給要遠行的比丘(願世尊聽我與遠行比丘食盡形壽供養)
3.終身提供食物給生病的比丘(唯願世尊聽我與病比丘食盡形壽供給)
4.終身提供藥品給生病的比丘(願世尊聽我與病比丘隨病藥盡形壽供給)
5.終身提供食物給看顧病人的比丘(願世尊聽我與看病人食盡形壽供給)
6.終身提供稀飯讓比丘食用(若世尊當聽比丘食粥者。我當盡形壽供給。)
7.終身提供比丘在雨中沐浴的衣服(願世尊聽我盡形壽供給比丘雨浴衣)
8.終身提供比丘尼沐浴時的衣服(願世尊聽我盡形壽與比丘尼浴衣)

佛陀詢問毘舍佉發願的動機:「汝以何利義,故求此八願耶?」毘舍佉回答:

「我只要聽說某位證果的聖人,他就是曾經在此地接受我供養的比丘,我就會發起歡喜心而增益種種善根。」
(我聞是語已便發歡喜心。既發歡喜心便捨眾惡。身惡既除便得身樂。已得身樂心則得定。心既得定便能長夜修習根力覺意。)

佛陀讚歎毘舍佉:「汝是聰明智慧信樂檀越!」

所以,供養修行人的純正動機與目的即是:

「希望他們能藉此安心修道,並為他們能有所成就而感到欣慰。」(子曰:「君子成人之美。」)

如果布施的動機與目的不是這樣,不僅會發生「壓錯寶」的窘態,即便「壓對寶」也會給予不適當的供養,而擾亂了清修者的向道之心。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11-03 21: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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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訓練士 金錢 +5 醫官大人小弟好久沒跟您開槓了囉,今日聞此開示,日後當受用不盡。 2011-11-03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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