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9.84.219.x 於 2011-06-23 10:37 發表
我自己讀過一點法學的東西,雖距離專業還很遠,但我試著來說說為何有追訴期。
設立追訴期的主要原因是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原因是:如果允許無限期追訴的話,很可能會有甲乙會為了他們曾曾曾祖父之間的債 ...
補刀一下
民事間的稱為請求權,一般從債的種類由2年5年15年間不等,若是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歸於消滅,但是債的本體仍然存在,只是法律上債權人已經沒有權力請求還錢了
感覺很奇怪對吧,為什麼債權還在,但是不用還?
這種設計是在於 我舉例說好了
張三欠李四十萬,已經過了民法請求權的期限,照理李四已經沒有權利再向張三催討,意思就是欠債可以不還,此時張三因為不懂法律,還真的把錢還給李四
爾後張三發現自己是可以賴帳的,於是便又向李四主張應該把十萬還他,因為李四沒有請求權,但因是張三當初心甘情願自己還的,張三即沒有以不當得利向李四訴請返還的基礎,因為債權本體仍就在,消失的是請求權
公法私法上的債與權利,多設計為超過時效請求權歸於消滅之設計,而非債權消失為的就是保護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