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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

掐死小姊妹關6年 出獄又殺人
華視新聞 更新日期:2011/02/22 14:57  

一名陳姓男子真的很恐怖,他殺了人,還假裝自己有精神疾病,帶您看看他的犯行,七年前他掐死一對小姊妹、被關了六年,後來出獄後他又假藉要應徵檳榔西施,殺了一位林姓婦人,這次也被檢方求處死刑。


這是七年前,陳昆明被逮捕時的狀況,他殺害了一對八歲和九歲的姐妹花,遭到死者家屬追打,連續被拳腳攻擊,眼鏡被打掉,他完全不吭聲,小姐妹的爸媽找不到孩子,當時張貼尋人啟示,左邊的是唸小三的姐姐、右邊的是唸小二的妹妹,最後是在華中橋和光復橋下找到小姐妹的遺體,做爸媽的痛失二名愛女,放聲大哭。


哭到說不出話來,因為怎麼也沒想到,殺女兇手竟然是鄰居,背對鏡頭,陳昆明坦承犯案,說自己有醫師鑑定,是輕度精神障礙,因為精神病發被「心魔」控制而行兇,他的父親感嘆,兒子真的生病了,陳昆明後來被判刑12年減刑為6年,獲得減刑出獄後,沒想到卻再次殺人,去年十月他假藉應徵檳榔西施、刊登報紙廣告,下藥誘殺一名林姓婦人,這次殺人他又說是精神病發了,但是檢方請醫院鑑定他的精神狀態後,認為並非無法控制行為,依殺人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


陳昆明以精神病脫罪,一再殺人,司法制度下難保不會再有被害人,反觀,也等於讓一開始被殺害的小姐妹,白白犧牲。 [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

以精神病藉口當初的法官不知怎麽判的

[ 本文章最後由 貓哥 於 2011-02-22 17:04 編輯 ]

陸軍後勤司令部運輸署四三運輸兵群四OO乘車營四OO一連下士駕駛[駐地大漢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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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台灣愛護人權的最佳表現 愛護壞人 善良百姓倒楣
當初放他出來的法官 請準備一下
看是要跳哪 還是要準備一把刀切腹自殺

精神病....在台灣還可以開車 還會大力擋救護車
精神病....再台灣殺人了 還可以大搖大擺\r

既然有精神病 怎麼還讓他們出來這樣殺人呢? 就該與世隔絕了
還是那一位法官該好好跟這一為自稱精神病的關一起 好好互相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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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1-02-22 17:43 發表
這就是台灣愛護人權的最佳表現 愛護壞人 善良百姓倒楣
當初放他出來的法官 請準備一下
看是要跳哪 還是要準備一把刀切腹自殺

精神病....在台灣還可以開車 還會大力擋救護車
精神病....再台灣殺人了 還可以大搖 ...
台灣的人權,好像只有加害人有,一群人口口聲聲為他們爭人權,卻不知被害人在哪裡,喊多了說多了好像就是理所當然

引用 TOP

江國慶案那個性侵殺人魔許榮洲又說是精神出問題.還是智能不足啥的..
精神的問題可以當犯案的開脫之詞..
那台灣的婦女同胞要小心了.有錢人要小心了~~會出現一堆燒殺擄掠.手段兇殘.被抓就說是神經病的犯罪者..下手時是正常人冷血無情~被抓就說失去控制.上帝叫我去殺人性侵的.我是替天行道.
被殺的人有罪!他們有錢害我失控~

[ 本文章最後由 t174819 於 2011-02-22 20: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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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
應該要回歸到"果"...
造成什麼結果..就判什麼刑...
而不能一直往"因"下去走...
不然老是看到一些疑犯在辯稱自己精神如何如何....
再者...
台灣的精神科醫師開出證明要加強要求驗證(醫學上的驗證)或是規範(嚴禁拿錢)....
你敢開證明給人..那出事..你也要擔一些責任...
錢砸下去或是就醫時故意為之...就能拿到證明了...證明太好拿了...

要考量精神也沒關係....
誰拿證明..誰就先去精神療養院強制待個0.5~2年(精神有狀況嘛)...
有犯罪的接著再去關..沒的..回家乖乖待著..定期回診...
如擋救護車的...先去待個半年...再去服妨害公務的刑期...

另外....
告訴乃論應該要取消....
全部改成公訴...
因為人民不只是國家的主人...
也是國家的工具...
(人民去執行政策.國民外交等等)....
更是國家的財產...
(大家都有繳稅吧..一個健康且心情愉快的人..能發揮出更高的生產力..生產力越高..相關收入跟稅收也會高)...
工具被偷了(人受傷了.掛了)..
財產被盜了(訴訟纏身..天天跑法院..哪有時間工作阿..沒工作沒收入..也沒稅)...
那國家是不是該主動來處理呢????

[ 本文章最後由 sjim007 於 2011-02-22 21: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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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法官就犯罪行為人量刑時..還有一些法律要件要考量的.這在刑法上叫作責任能力如.
刑法第18條之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18及20條..一般人不容易拿來抗辯..第19條則是最多人拿來抗辯或主張.審判者就該抗辯就必須一定要送鑑定.否則判了半天..判決書寫多少頁都沒用..最高法院或上級法院一定會廢棄該判決的..
所以....這是法有明文....

[ 本文章最後由 ㄚ濟 於 2011-02-22 22:56 編輯 ]

陸軍1384梯陸一特、新訓中心206師618旅九營步三連
領士71年班17期、體幹班召訓33期、裝甲51旅裝騎連上士
政風一期任台北地檢、北所及新竹地檢政風室科員
86年10月起至今...律師
107年9月起,任新北地院所屬僅辦認證之民間公證人
107年9月27日過2018法考第一試客觀題,備考第二試主觀題中...
感謝國家栽培四年半....我也有榮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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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1-02-22 21:39 發表
台灣的法律...
應該要回歸到"果"...
造成什麼結果..就判什麼刑...
而不能一直往"因"下去走...
不然老是看到一些疑犯在辯稱自己精神如何如何....
再者...
台灣的精神科醫師開出證明要加強要求驗證(醫學上的驗證 ...
你好~~~我想要表達的是..
法律上所謂公訴是指檢察官向法院提出案件..請法院審理後判刑..
此公訴的相對觀念是自訴..指被害人不由地檢署提出告訴而自己請律師並檢付證據向法院提出審判要求..
要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條件之犯罪是稱告訴乃論之罪..一般都是侵害個人權利的犯罪如傷害.毀謗.公然侮辱..
被害人告訴不是審判要件的話..稱非告訴乃論之罪..最常見的是竊盜與詐欺..偽造文書...
以上簡單說明..請查照..不好意思..

陸軍1384梯陸一特、新訓中心206師618旅九營步三連
領士71年班17期、體幹班召訓33期、裝甲51旅裝騎連上士
政風一期任台北地檢、北所及新竹地檢政風室科員
86年10月起至今...律師
107年9月起,任新北地院所屬僅辦認證之民間公證人
107年9月27日過2018法考第一試客觀題,備考第二試主觀題中...
感謝國家栽培四年半....我也有榮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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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誰在叫我

我乃神經東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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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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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1-02-23 12:05 發表
請問誰在叫我

我乃神經東是也
東哥
素在找精神東
不是找神經東

陸軍後勤司令部運輸署四三運輸兵群四OO乘車營四OO一連下士駕駛[駐地大漢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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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1-02-22 21:39 發表
台灣的法律...
應該要回歸到"果"...
造成什麼結果..就判什麼刑...
而不能一直往"因"下去走...
不然老是看到一些疑犯在辯稱自己精神如何如何....
再者...
台灣的精神科醫師開出證明要加強要求驗證(醫學上的驗證 ...
學長抱歉可能很難~!!
發生原因與結果有時候是有關聯的
所以才有阻卻違法事由/罪責
(總則)
可能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如法醫解剖屍體(觸犯-毀壞屍體罪)
但法醫解剖視是必須的(檢驗屍體得知死亡原因)所以是有容許性的!!
理論上行為違法但不造成違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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