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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少校 前天升官 昨送軍法

撿到手機不還 勒索少女5萬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3/78/2cb8i.html


〔記者黃建華、王榮祥/高雄報導〕在軍中職掌辦案業務的憲兵少校王盈傑,撿到女學生的手機,不思歸還行善,卻利用內有私密照開口勒索五萬元,否則要散佈照片讓她沒臉做人。王盈傑還將憲警合作查案所累積的專業知識,運用於犯罪,與警鬥智周旋,甚至大膽指定在警分局附近交款,但他枉費心機,昨現身取款後竄逃一百公尺就當場落網,國軍形象也再度重挫。


發現私密照 獅子大開口


令人驚訝的是,王盈傑前天剛晉升為高雄縣鳳山憲兵隊的分隊長,他在前途看好時照幹勒索勾當,宛如集正邪於一身的兩面人,令警方極為詫異,而辦案人員發現逮到憲兵少校時也嚇一大跳,王盈傑當時曾套交情,拜託放他一馬,但警方表示愛莫能助,仍依法通報軍方,只是幹員非常納悶,堂堂憲兵少校怎會為區區五萬元而賠上一生?


廿歲的林姓女學生於八月廿六日凌晨在高雄市遺失手機,當天下午四點歹徒使用這支手機打給她的何姓男友,要求付五萬元贖回,否則要將裡面的私密照散佈網路或林女的學校,讓她沒臉做人。


林女於八月卅日晚上報案,而她前後接到八通勒贖電話,心生畏懼,前天深夜同意付款,警方暗中佈局,打算甕中捉鱉。


挑凌晨取款 見警拔腿跑


昨天凌晨,王盈傑原指定在人潮擁擠的六合夜市出口交款,凌晨三點故意臨時更換地點,指示將錢放在新興警分局斜對面、中山一路騎樓的商家信箱內,似乎奉行「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之處」的犯罪鐵律,警方也指出,當地深夜少有行人,員警埋伏易被識破,且現場沒有監視器,都有利於犯罪。


被逮套交情 哀求放一馬


凌晨三點廿五分,王盈傑穿簡易雨衣、佯裝路人暗中觀察,確定沒有埋伏之後靠近信箱取錢,卻沒料到警方早就佈好局,王剛取款,一旁的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四號出口就衝出四名員警,王盈傑驚覺中計,馬上狂奔逃竄,但跑了一百多公尺,就在中正二路、南台路口的「功夫」指壓店前被圍捕到案,幹員原以為逮到犯案老手,沒想到一清查,竟是常和警方合作的「友軍」,尤其憲兵是維護軍紀的軍中「司法警察」,卻在本案淪為勒索、敲詐女學生的惡棍,警方也大呼意外。


王盈傑所屬的鳳山憲兵隊昨天非常低調,主官、主管都不願回應任何問題,但基層透露,王盈傑在鳳山憲兵隊有三年多資歷,該隊有三支分隊,分別主管警務、偵防、情報,其中偵防分隊負責辦案,主要以官士兵為目標,凡軍隊內部或軍人在外涉案都屬偵防範疇,故偵防單位和警方、海巡常有合作辦案的機會;此外,憲兵成員素質單純、身家清白,檢察官辦案時亦常運用,以收出奇制勝之效。


主管偵防 為5萬毀前途


王盈傑在偵防分隊代理已久,前天剛正式接任分隊長,是軍旅生涯的重要一步,而他與妻住台南市,育有一對年幼子女,家裡經濟狀況不算差,卻從憲兵軍官淪為罪犯,聞者莫不詫異;王盈傑昨已被依恐嚇取財、侵占遺失物、妨害秘密等罪,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


警方說,王盈傑本可拾物不昧、歸還原主,做一件好事,可惜不知為何鬼迷心竅,自毀前程,也重挫國軍形象。


知法犯法 還跟波麗士套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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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現在軍人過太爽了,所以層出不窮的違紀及犯罪事件頻傳阿,憲兵少校知法犯法,該槍斃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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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09-03 09:40 發表
是不是現在軍人過太爽了,所以層出不窮的違紀及犯罪事件頻傳阿,憲兵少校知法犯法,該槍斃了啦。
執法者知法犯法
罪加一等

陸軍步兵176旅
虎翼幹訓班分隊長
黃龍士官隊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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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各業其實都有害群之馬,只是這種負責安全ㄉ,最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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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憲兵少校分隊長職務大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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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少校是撿到手機嗎??
還是用啥方式撿到的呀??

1)打電話過去知道是"學生"~~還跟他要五萬元!!
如果隨隨便便可以拿出五萬的話!!確定是學生嗎??
2)少校月薪一個月應該也有4-5萬之上吧!!
會為了這區區五萬、而把自己前途斷送~~

總覺得內情不單純耶!!

中心:陸軍步兵二五七師七七一旅步七營步三連
部隊:陸軍步兵一五一師砲六0一營砲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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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嘛,照片看完就直接還給人家就好,犯了這個罪,最後什麼都沒了!

206師617旅步四營三連.駐地新竹關西
158師通信營無多連.駐地烈嶼龍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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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送錯地方了?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
            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 61 條    (裁判免除)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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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王盈傑昨已被依恐嚇取財、侵占遺失物、妨害秘密等罪,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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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8-1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開各罪都是刑法第六十一條案件  依法不能軍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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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撿到憲兵司令的女兒手機

司令:看了我女兒的全裸照片是不是該娶她

少校:是 司令千金美若天仙 下屬求之不得 一切由司令做主

司令:那明天昇你個職位以配得上我的地位及我的女兒



隔天少校升了官並與司令女兒見了面之後   驚恐萬分

少校:司令  妳旁邊這位是.......??????

少校:司令女家女兒怎跟手機上照片不同  我不要娶恐龍妹

司令:那你去死吧~~~~



(內情就是如此~~仙人跳)

以上純屬虛構   如有巧合~~請叫我柯南王

[ 本文章最後由 機械工兵 於 2010-09-04 01:22 編輯 ]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訓練士 威望 +1 小心被李X宙提告呢。 2010-09-04 00:22

  • 士兵長 威望 +1 啊!哩實在編假有夠真 2010-09-0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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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跟女生援交...發現對方未成年..強扣手機..威脅要玩免錢SM..3P..走後門..
~~還要勒索5萬補身體..陽氣...
~~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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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國軍之恥...

天涯若比鄰
馬祖北高出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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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下士小砲長 於 2010-09-03 11:46 發表


1)打電話過去知道是"學生"~~還跟他要五萬元!!
如果隨隨便便可以拿出五萬的話!!確定是學生嗎??
2)少校月薪一個月應該也有4-5萬之上吧!!
會為了這區區五萬、而把 ...
嗯,內情應該真的不單純,
掛少校又是分隊長,5萬UP有了吧?
如果這次得逞搞不好下次又會說,我把照片備份了,
這次不但要錢而且要人..........
該死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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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軍人掏汰也好.免留下.禍害無數人 0

我的當兵初生地.馬祖北竿亮島.中年台中軍魂.老年野戰雄獅.走過多少路.帶過多少兵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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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很多地方不合情理~~
會想是否少校被冒名犯案?
可是又一清二楚
實在太離奇了
只能說鬼迷心竅了~

小金南山連+珠山幹訓班+頂堡溝+古寧頭~藏著軍旅生涯中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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