暱稱:阿布
我就是阿布 了解嗎
第 1 則發表於 2010-04-26 23:51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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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Walker629
步兵127師砲兵505營第一連文書
第 2 則發表於 2010-04-27 20:06 - 發短訊 - 加好友
暱稱:老楊
第 3 則發表於 2010-04-27 20:58 - 發短訊 - 加好友
第 4 則發表於 2010-04-27 21:33 - 發短訊 - 加好友
暱稱:么六八兩
第 5 則發表於 2010-04-28 00:36 - 發短訊 - 加好友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4-27 21:33 發表 之前才再講一個案例 停再停車格內 酒駕的從後面撞上去 當場掛了 車主要被抓去關 還要賠錢. 如果沒有新聞報出來 那這位車主不就是硬要吞下去
chiachih 威望 +1 我很贊同 醬子有罪!!!亂搞!!! 2010-04-2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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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工四火箭砲長
工四火箭砲長
第 6 則發表於 2010-04-28 17:06 - 發短訊 - 加好友
原文由 雷霆砲兵 於 2010-04-28 00:36 發表 真是怪了 車子放在停車格 酒駕從後面追撞 還要車主負全責 哪門子機拔毛咧
暱稱:化學士
消防水瞄手兵
第 7 則發表於 2010-04-28 17:35 - 發短訊 - 加好友
第 8 則發表於 2010-04-28 18:45 - 發短訊 - 加好友
原文由 sam 於 2010-04-28 17:35 發表 停車格的路面上雖然有劃設「大客車專用」,但也劃設「20:00至08:00禁停」的字樣 因注意未注意之過失.所以有事.那時間點不能停放.
第 9 則發表於 2010-04-28 18:51 - 發短訊 - 加好友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4-28 18:45 發表 如果我講的 拖車一壓過看不到那地上的字 但是當初要把責任都推給司機 好像也不太厚道.
第 10 則發表於 2010-04-28 19:41 - 發短訊 - 加好友
原文由 sam 於 2010-04-28 18:51 發表 如果跟受害人或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刑責應該會比較低(達到損害後賠償) 全案還可以上訴!
暱稱:鐵男
被下咒的可憐人
第 11 則發表於 2010-04-28 22:08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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