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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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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是要越改越進不 而不是退步.各位想想有進步嗎? 制度漏洞有堵起來嗎?
司法.警察人員素質有無提升? 該不該提升?
明明知道這些人都是心術不正 但是為怎麼偏偏他們就是可以當司法人員??
也明明知道這些人來歷但是為怎麼偏偏他們能夠留用
不就是制度.制度漏洞與缺失造就了這些玩法之人.

兩蔣時代先不用講 那些就是管大所講的鷹犬好了 那我沒經歷我不予置評
講最近的徐維嶽就好了也才這5年內的事而已 標準的用法律.公權力賦予權力教訓不聽話的人
沒錯 現在他被關了 但是有人去重視未來司法怎麼走嗎? 沒有
改革讓我感覺是為了一些特定人.特定事務所去改革美其名.圓其說 並不是真正做到改革
如果要真的玩下去會因為會擋住太多太多人升官發財而有很多莫名阻力


陸先生如果他兒子還在 就是跟我同年紀了 他為怎麼要那麼堅持那麼久?
不就是只是要一個公道而已嗎?
這些人因為審判過程有瑕疵.就可獲判無罪.那對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
怎麼是瑕疵 瑕疵是怎麼 不就也是人去認定 就像法官認定加害者(有悔過之意)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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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28 22:43 發表


小管大哥說的太好了

某些司法人員與警察 水準真的是不太好

尤其是警察 高職快畢業時 全校約七百多位畢業生 只有四位報考軍警校

四位中有一位是我同班同學 平常吃喝嫖賭樣樣來

尤其 還常常去華西接"交 ...
所以這像不像隱形漏洞.但是能怎樣 考試也過了 也順利畢業了 國家要求的他都過了
如果他真的有心要鑽這漏洞 你也無可奈何

考試太嚴格是被批評嚴厲也不行  考試太鬆散就是通通過沒把關也不行

700人才4個人去報考 可以算算比例原則 大家可以想想以當時那環境為怎麼沒人想要去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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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大

陸正案不只是審判有問題,是蒐證辦案時就大有問題。陸正父親是受害人,他的心情我們當然可以理解,但他的主張還是必須經得起理性的考驗,否則他會像白冰冰那樣,「強勢受害人」是會混淆法律精神的。

以五股箱屍案為例,台北縣警察局不但是有屍體,抓到兇手時連他的凶器,還有買凶器、買繩子的商家都找出來了,這簡直就是罪證確鑿,警方連辦案獎金都發給「破案有功人員」了。

「死者」林小美由於跟「兇手」有夙怨,躲在中部就是不現身。幸好有人投書報社,把林小美「死後」還跟她出遊的照片公佈,刑事警察局派人南下循線去找到了林小美,才還「兇手」清白。

那年代警察是這樣「辦案」的,涉及陸正案那群人皆非善類,但問題是現在別說是刑求,連蒐證的證物都不見了,到底本案還要如何審判?不要哪一天陸正跟當年五股箱屍案那個「死者」林小美一樣,忽然「死裡復活」了,那就麻煩大了。

http://mypaper.pchome.com.tw/kuan0416/post/132009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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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m 於 2010-03-02 13:15 發表

管大這句說的太好...真是要拍拍手...如陸正案如果當年(強調當年辦案方式跟現在不同)
辦案方式能現在方式.或許就可以早日水落石出
偵辦案件除了方法/科學/還要講究法律程序.缺一不可.而改革就是一步步來.急迫不得 ...
重點是程序誰來訂?人員誰來考核?有人會去鑽這漏洞嗎?
有人會不會利用這程序繼續搞鬼? 我不敢講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如果假設現在這些罪犯都是以程序有瑕疵為由 要求放人或是撤銷拘押 要不要放?
而又因為這些人受到傷害的人怎麼辦 是要自己活該倒楣嗎?
警察抓了也沒用 反正就是會被放出來.久了 警察不吃案才怪

他們或許是強勢受害人.為怎麼 因為法律沒辦法可以伸張.加害者受到法律保護.這就是極端
講句難聽 有人會去聽受害者的聲音嗎? 加害者可以得到所謂人權團體法律上的奧援 而受害者家屬確只能獨自哭泣當作自己倒楣嗎?
新店那件白骨案罪犯 新竹飆車族殺人罪犯 都已經是罪證明確了.卻可以這樣活崩亂跳 接受我們供養待個幾年又出來了這就是公平?這就是正義?.只因為他年少無知 只因為他年紀小

對 沒錯 我不是法官 我只是一各平民百姓 但是平民百姓感覺是最直接.從道德倫理到自我判斷
就如同法官自我判斷認為這罪犯不會再犯了但是有人會到那時敢打包票嗎?
可以為了錢勒斃自己母親又可以若無其事的出外遊玩這種人還要被保護嗎?
可以為了一時快感就殺害無辜路人還可以跑回家睡覺當作沒發生過.
如果沒有當時全國百姓關注 是不是又是草草結束
正常人會這樣莫名其妙痛下殺手殺一個人嗎?有多大仇恨可以這樣殺害自己至親?

[ 本文章最後由 阿布 於 2010-03-02 20: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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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我們來看看 這一起案例是哪裡出問題
這不就是人為因素嗎?
誰殺了他先生?

發生在民國86年,台北縣刑大小隊長林安順,因為追捕2名毒犯遭槍擊殉職,當時震驚社會,官司纏訟了13年,8日高院宣判,其中一名陳姓嫌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不過另一名涉案的李姓男子,早在更二審時,從有罪變無罪定讞,沒想到高等法院現在又認定他是主要兇手,由於2名嫌犯都已經判決定讞,現在只能靠著檢方提出新事證,才有辦法將真兇繩之以法。


「砰」的一聲,民國86年一場槍戰,賠上刑警林安順一條人命,13年過去了,5次的審判殺人主嫌,從李得陽變成陳達民,現在又變回李得陽,到底是誰開槍?始終沒有確定的答案。死亡員警同事許振發:「他殺人未遂,那我小隊長怎麼死的,請法官告訴我,他殺人未遂,那我小隊長怎麼死的!」

跛著腳,情緒低落,他是同在槍戰中受傷的另一名員警許振發,親眼看著林安順死在自己面前,身為執法人員,卻不能替長官伸張正義,原因就在法官反反覆覆的判決結果。

當時一審判決,2名嫌犯陳達民和李得陽都被依殺人罪判決死刑,更二審陳達民改判無期徒刑,但李得陽卻逆轉,只因為非法持槍判了5年,殺人部分竟然無罪定讞;家屬不滿再上訴,更五審殺人主嫌又變成李得陽,因為法官認定李得陽才是開槍的兇手,從無罪變殺人主嫌,離譜的是,2次判決,法官竟然是同一個人。

李得陽親友:「你既然說他已經判無期(無罪),可以出來了,現在出來了,又要再把人抓進去關,這樣也不太合理啊!」

只是6年前李得陽,早就服滿非常持槍的5年刑期出獄,現在人下落不明,而他殺人罪的部分二審判決,也已經無罪定讞,就算法官現在自己推翻自己的判決,但除非檢方拿出新事證,提起非常上訴,否則還是沒辦法證明,李得陽就是殺人兇手。

13年了 證據也老早被湮滅了 再拖個幾年 2個人又沒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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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真的有點過分了.2.3審還在審理-犯罪事實..
其實應該偵查庭/1.2審就該就-犯罪事實做完結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
而3審再去對新事證/新證據去做證據確定/辯論/審理/定讞.
但是制度上2.3審還在為了事實去做確定推來推去發還重審.這真是浪費司法資源
如這案件的被告.就是因為2.3審法官推論結果不同沒有定讞而產生漏網
到底誰開槍殺警的還無法確定.況且被告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但是竟就這樣又發回重新調查
13年了..被告的程序正義有/但對沒有被害人卻沒有司法昭昭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09 21: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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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m 於 2010-03-09 21:35 發表
這就是真的有點過分了.2.3審還在審理-犯罪事實..
其實應該偵查庭/1.2審就該就-犯罪事實做完結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
而3審再去對新事證/新證據去做證據確定/辯論/審理/定讞.
但是制度上2.3審還在為了事實去做確定推 ...
學長 我所要強調的情形就是像這樣情形 司法像這樣亂搞 受害者能得到公道嗎?
而那無罪開釋又變成是殺人兇手又是怎樣心情去面對
對於這樣情形 我們有怎麼辦法可以來懲處失職人員呢?
隨時間流逝 證據能夠百分之百被保全嗎?
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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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3-09 22:43 發表


學長 我所要強調的情形就是像這樣情形 司法像這樣亂搞 受害者能得到公道嗎?
而那無罪開釋又變成是殺人兇手又是怎樣心情去面對
對於這樣情形 我們有怎麼辦法可以來懲處失職人員呢?
隨時間流逝 證據能夠百分之百 ...
其實..證據來說是沒有消失的.我這樣說吧~!還是取證/舉證上的問題
還有就是證據認定上.物證/證詞都是證據.以前真的取證太草率...
至於說失職還不到這樣說.只能說在論點與程序上每審法官不同調/且之前沒有進步到細節掌控所以才會這樣.
法官也只能按現有物證/人證/事證/口供去做判定
所以真的是要進步阿.以前筆錄盤問只錄音.現在一律錄影.連搜索/逮捕過程都是盡量要求是這樣
還有現場鑑定方面也是.希望就是能多改革.讓缺失不足地方多改善.
讓證據說話實在是比較科學也比較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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