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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前少將偷7990元洗衣機 監察院彈劾還挖出離譜行徑

國軍前少將偷7990元洗衣機 監察院彈劾還挖出離譜行徑:斲喪國軍形象

三立新聞網
2024年10月18日 週五 下午5:15
政治中心/陳沛瀠報導

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因涉嫌將公家機關一台7990的洗衣機,寄回台南老家給家人使用,遭到金門地院依侵占公用財物罪,重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隨後林男提出上訴,遭改判有期徒刑6年8個月。不過監察院今天(18日)新聞稿,還爆出更多林男離譜犯行,包括涉嫌私自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公器私用等。監察院表示,13位審查委員在10月8日全數通過提案,全案移送至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林承家於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涉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違失事證明確。監察院於113年10月8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振昌、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身為軍人,擔負保家衛國重責大任,誠實廉潔是基本要求,竟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違失重大。被彈劾人藉單位於餐廳舉辦慶生餐會之時機,宴請民間友人,並食用官兵餐會部分菜品,且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核有違失。

彈劾案文也提到,被彈劾人將後勤官兵添購的價值7990元的洗衣機私自寄回台南住處使用,事情曝光後還要求1名不知情的友人幫忙隱瞞,讓友人假借寫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謊稱洗衣機是「一年前」交由友人借用,藉此試圖誤導調查,然而,事情終究難以隱瞞,經由法務部調查局介入調查,最終在該友人家中查扣這台洗衣機,揭穿其欺瞞行為。

被彈劾人在接待國防部軍醫局晚宴的餐會前,將購置一箱公務晚宴高粱酒,先行扣留6瓶,搬至參謀長辦公室內;另辦理父親節餐會前,被彈劾人以「試菜」名義,邀約同仁至餐廳用餐,並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核有違失。被彈劾人還命所屬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於公務期間搭載其親友訪金遊玩,核有違失。

彈劾案文表示,被彈劾人為國軍高階將領,應為官兵表率,然竟不思其身負國家社會之重託,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行為,斲喪國軍整體形象。

監院也指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責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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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ultimedia.cy.gov.tw/Int ... 6&id=1133RD0162 監院彈劾公告

話說這些監委真是不食人間煙火 裡面應該沒半個當過兵
可年的帝雉....難道他們不知道帝雉做的這些事
除了運洗衣機回台比較誇張外 其他那些啥試菜 用軍中經費請民間友人 叫兵當民間友人來訪的司機 把公家的物品(酒)暗A下來 根本就是軍中日常....

[ 本文章最後由 jcll 於 2024-10-18 17: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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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OP

前金防部少將侵占7990元洗衣機寄回台灣 判刑6年8月定讞

2025年1月10日 週五 上午11:22
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侵占新台幣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並將其寄回台灣住處。一審依貪污罪判刑12年,二審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改判6年8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前金門防衛指揮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侵占價值新台幣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並將其寄回台灣住處。一審判刑12年,二審改判6年8月,最高法院8日駁回上訴定讞。圖為最高法院外觀。(中央社資料照)
一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06年12月,林承家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便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然而,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承家遂指示部屬把洗衣機寄回其台灣住處,據為己有。

在得知侵占洗衣機的消息傳出後,林承家於107年6月間交給部屬8000元,指示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庫房。隨後,林承家獲悉遭檢調偵辦,遂將洗衣機從台灣運回金門,存放在一名友人的工務所,並誆騙友人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

一審合議庭認為,林承家侵占的洗衣機價值7990元,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但林承家無悔意,且掩飾、協請他人圓謊等行為,犯後態度惡劣,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經上訴,二審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撤銷判決,改判處6年8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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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年的帝雉...沒有黨證 區區7900被判6年8月 不過這樣月退勉強還留一半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
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於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已支領者,應予追繳
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未滿7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 )相關給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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