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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離譜案例

可惡 法官又稱未違意願3歲童哭喊「不要」 仍遭性侵2010年09月01日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79982/IssueID/20100901

【賴心瑩、郭芷余╱連線報導】高雄地院日前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性交輕判惡狼,引發網友撻伐,不料,另案被告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三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一、二審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重判,最高法院竟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無同理心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見解竟和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完全脫節!」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批評:「女童都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三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最高院竟發回更審
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說:「三歲女童不懂性,頂多知道身體會不舒服,小朋友說『不要』,已清楚表達他們不願意。」有基層法官抨擊:「如今證明高雄地院輕判性侵六歲女童案的荒謬判決理由,完全依循最高法院見解。」
判決指出,二○○六年三月,高雄男子吳進義(五十五歲)到友人住處打麻將,被害女童也被親戚帶到該處,吳主動讓座給女童親戚下場打牌,並藉口帶女童出外遊玩,將女童載回住處強脫內褲,用手指、吸管及眼鏡架性侵下體,女童疼痛哭喊:「不要!」仍被吳性侵得逞。
當晚女童洗澡時,母親發現女童下體紅腫,女童說:「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憤報案。警詢時女童透過指認娃娃指證歷歷,還證稱看到「阿公的毛毛跟鳥鳥」、「阿公鳥鳥有射出像鼻涕的東西。」吳男雖否認性侵,但未通過測謊。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定吳進義違反女童意願性侵,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二審重判吳男七年二月,另需接受強制治療。
但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上月初將全案撤銷發回,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法定刑僅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連署法官嗆「太扯」
在facebook「臉書」上發起連署開除法官的召集人曾香蕉昨說:「太扯了!哭不算拒絕、說『不要』也不算拒絕,乾脆以後大家都針對幼童犯案好了,反正會獲輕判。」該社團發言人eva抨擊:「若繼續這樣判,內政部給再多獎金催生也沒用,我們要發起拒生小孩運動。」
刑八庭五名法官昨聯繫不上,最高法院表示:「究竟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仍需視具體客觀事實來認定。」但有最高法院法官坦承:「若被害人哭喊說『不要』,就已違反意願。」承審此案的二審合議庭昨說:「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性侵被告吳進義昨不在家,不知其回應。
~~~~~~~~~~~~~~~~~~~~~~~~~~~~~~~~~~~~~~~~~~~~~~~~~~~~~~~~~~~~~~~~~~~~~~~~~~~
又來了,這種事到底還要發生多少次.
自由心證,這權力實在太大了,難道都沒辦法制衡他們嗎?

[ 本文章最後由 政二 於 2010-09-01 15: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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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無力..就用私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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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膽炮兵 威望 +2 那是一定要的 2010-09-27 11:03

雲遊四海,何以為家?
苦海無邊,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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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這是什麼東西,我們的司法根本就已經給人貪污腐敗的感覺了,收賄亂判,同樣性質的案件有兩樣不同的標準,這才是利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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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06年的案例~~
高雄地院是重判的~~
但是更審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打了地院一巴掌~~
難怪今年這案會這麼判~~
這樣的法官...
根本就學長亂判~~
學弟妹不敢更正,只好用前例來跟著用~~
唉~~

中心:陸軍步兵二五七師七七一旅步七營步三連
部隊:陸軍步兵一五一師砲六0一營砲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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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法官男的是沙豬.女的是欠XX.
~何謂沙文豬??就是把爛電影裡亂教的~~女人說不要都是假裝的~~當成真的~~
~~請學校跟家長幫小孩準備剪刀.美工刀~~看到XX就出刀!!
~~這樣應該夠明顯啦~~她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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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在南部某營區任主官,遭附近已拆除搬遷達15年之久的眷村二代媳婦提告,指稱我指揮官兵違法拆除其公公所擁有之眷舍加蓋雞舍,附帶賠償請求共計二百萬元,法院承審法官受理後傳訊動作真積極,僅五天便要出庭應訊調查,這位在縣府地政事務所服務的原告根本是誣告,企圖獲得損害賠償,經部隊委任律師到庭陳述該村拆遷始末,建議法官現場會勘,會勘時僅見現場原眷舍傾圮為荒煙漫草密實覆蓋情況,便可推知原告是胡說八道,加諸我們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法官當下也沒提出其他疑點追問,該女子見謊言被拆穿,當場口出穢言辱罵法官,這位宅心仁厚的法官大人竟不為所動不依職權作適當處置,我們除萬分敬佩外,也心生警覺,回想原告未延聘律師,但所提訴狀何以盡皆法律文字用語,復法官對原告忍氣吞聲態度也頗值尋味,所以還是小心應戰為上,這件單純官司拖了一年半才判決原告敗訴定案(未再上訴),也不同意軍方請求追究誣告責任(律師私下認為有違判例常情),以致浪費一筆公帑打了一場莫名奇妙官司,被心存不良訟棍敲詐誣告已怨氣沖天,再遇此不能伸張正義的法官只能說倒霉至極!

態度:疾風知勁草 板蕩見忠誠
堅持:體能是戰力的根本.意志力是勝利的保証, 戰爭是意志力的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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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已死,正義不在,法律都在保護壞人,
像這種變態犯該處極刑,
法官既然沒有判斷是非明事理的能力,
他們只是占有職位領國家薪水的癈物,
我替受害的小妹妹生氣憤怒,
國家的司法已死默哀,
老天爺還在睡午覺還沒醒來。


人是百年囊,
法是萬世寶,
人去法猶在,
代代護朝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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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武士官隊 金錢 +2 不好意思..威望被我加光了,很贊同弟兄的看法 2010-09-10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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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還真的出了不少腦殘的法官......
若沒有腦殘~~那就應該是收錢辦事囉~~~~~
除了這誇張的判決之外~~
之前那個襲胸未超過幾秒的~~現在還在上訴中
要是那個法官的家人出門在外~~~嘿嘿
大家也依照辦理~~來個秒數內完成動作~~做何感想啊

新訓  陸軍206師617旅5營營部連

部隊  陸軍獨立73旅裝甲砲兵營第3連

營區依舊在~但卻是二個消失在歷史中的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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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剛才忘了高聲大喊哩!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司法越來越像走回古代哩!

新訓  陸軍206師617旅5營營部連

部隊  陸軍獨立73旅裝甲砲兵營第3連

營區依舊在~但卻是二個消失在歷史中的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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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用四個字來形容這些高高在上與社會完全脫節的人

專業白癡


陸軍206師616旅步三營兵器連 新兵戰士001
陸軍莒光地區指揮部本部連 後勤組經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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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沉下去~~~讓它浮上來透氣

這修法是修心酸的嗎~???
滿七歲不滿14歲的小孩是懂什麼叫做合意性交

七歲才國小一~二年級ㄝ~~~

一群腦袋裝大便的豬====================================================================

最高法院 統一見解 性侵七歲以下幼童 加重其刑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兒少性侵案法官輕判,引起社團輿論撻伐,甚至號召上街頭抗議;最高法院七日召開刑事庭法官會議,畫下七歲紅線。今後凡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者,不論是否違反意願,均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論罪,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項見解間接回應司法院提案修法的必要性。

至於七歲到十四歲性侵者,若違反被害人意志,雙方沒有合意,亦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藉以落實對未滿十四歲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最高法院刑事庭這項統一見解出爐後,立即生效,該決議等同判例、法律,對於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均有效力,讓各級法院未來在審理兒少性侵案,判決更有依據,盼能化解各界對兒童性侵案輕判的爭議。

依據該決議,此次引起「恐龍法官」三起爭議兒少性侵判決的案件,被告都可能因為這項決議,在上訴審或更審中,被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重罪。

面對連日爭議,司法院已函請法務部盡速提案修法,對性侵七歲以下幼兒者,不論是否違反意願,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其修法方向與最高法院見解相同。司法院祕書長沈守敬表示,雙方沒有事先套招,應是並行不悖而見解一致,司法院還會聽聽民間社福團體的聲音及加強法官的在職訓練。

最高法院昨天刑事庭會議中,法官們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激辯,最後決議認為,參照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立法意旨、民法認定未滿七歲兒童無行為能力,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應從保護未滿十四歲被害人的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不必拘泥加害人必須有實行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

最高法院指出,未滿七歲的幼童,雖不能說全無意思能力,但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民法就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的爭論,所以要未滿七歲的男女表達性行為有無違反意願,確有困難。另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民法上歸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具一定表達能力,應能表達合意性交與否。

因此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男女「合意性交」,才可依較輕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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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機械工兵 於 2010-09-08 18:17 發表
這篇沉下去~~~讓它浮上來透氣

這修法是修心酸的嗎~???
滿七歲不滿14歲的小孩是懂什麼叫做合意性交

七歲才國小一~二年級ㄝ~~~

一群腦袋裝大便的豬======================================================= ...
個人覺得~~豬至少還對人有所貢獻~~起碼全身上下能吃的能用的都拿來吃用了
但這些個"法官"實在..............................
難到法律真的是保障加害人的人權~~有錢人的工具嗎?
真不懂為何現在冤判..輕判的案例~~越來越多......

新訓  陸軍206師617旅5營營部連

部隊  陸軍獨立73旅裝甲砲兵營第3連

營區依舊在~但卻是二個消失在歷史中的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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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法官的獨立判決空間,給他們終身職的保障
卻造出這一群沒同理心的荒誕法官,
悲痛之餘,坦白說..頓時,無力感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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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lker629 威望 +2 等到有某法官的女兒發生此等不幸事件還才有可能會改變 2010-09-2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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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這個政府教育我們要盡義務 服兵役.納稅.....而我們一般百姓也奉公守法盡應盡的義務及責任..
逃兵-- 下場很慘的. 逃稅 -- 會被罰款及管收.
我一直以來的認知為--為國家服務的人員.不管是各級考試.學校培育.親友民代安插的.一般都是優秀的.
但是各據山頭加年資之後.恐龍就形成了.(只有看到政府提供的保障.保護.優惠.減免.補助.補貼.慰問...
有獲得政府的效能正面的加分嗎.按所看過的任何訊息都是他們應得的)
有正常的管理.考核.與汰劣換優嗎.告訴你.他們是受法律保護.幹不好是不能予以免職的.一缸子吃大鍋飯的.除了打混等退休的.就是挖洞搞門路的.認真的公職人員在這種環境會很洩氣的. 長久已來 官.民代.商.黑道.這個結就綁著..我們所繳納的稅.就是這樣揮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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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lker629 威望 +2 人民永遠是被壓搾的一群,奉公守法,乖乖繳稅,不時意外收到交通罰單 2010-09-26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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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一名男子長期強暴女兒,被法院判處一萬四千四百年徒刑。


這名男子是一名載客三輪車伕, 2001年,他趁太太到香港當女傭機會,開始性侵13歲女兒,幾乎每天一次,持續一年,直到女兒到香港看望母親,向母親哭訴,母親立即返回菲律賓報警。


這名男子最初被判死刑,但菲國後來廢除死刑,菲國上訴法院最近更改判決,改判被告一萬四千四百年徒刑,等於關到死。菲國上訴法院的理由是,依照菲國法律,強暴罪最高可判40年徒刑。就是,以被告一年之間強暴女兒365次,每一起犯案判他40年,40年乘以365天,就是一萬四千四百年。被告如果不服判決,他可以向菲律賓最高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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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國家不論是政治 治安都比我們糟糕 都能判處40年徒刑甚至死刑

而他們能   我們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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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efandychang 威望 +2 這種人要是不槍斃,就應該關他一輩子,關到死都不要放出來,讓牢裡的規矩來&quot 2010-09-27 08:11

國旗是國家絕對權力的象徵  我們團結在國旗下  歌頌它以它之名而戰  用它蓋在我們逝去的英雄身上
新訓:高雄衛武營
工校:機械修護士178期  
工兵基地修護處 五級廠  儲備庫 天下第一號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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