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殺2女友 男改判死 當庭愣問「我還判無期嗎?」
旁人冷答「不!!死刑」
原文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2/143/2jfsz.html
節錄蘋果日報原文首段
[賴心瑩╱台北報導】
男子吳敏誠十七年前殺害女友被判刑,出獄後與女子黃瓊瑤交往,去年十二月他不滿黃女執意分手,持槍衝到女友任職的華盛頓兒童托育中心談判,雙方一言不合,吳男竟行刑式朝黃女頭部開槍斃命。一審判吳男無期徒刑,但高等法院認定他視人命如草芥,昨改判吳男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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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吳敏誠就是鼎鼎大名史上殺人棄屍只被關2年九個月就出獄的傢伙,拜當時的法務部長,
今日已貴為我國第一首長身分的馬總統所賜,才造成我國司法史出現這樣的奇蹟
這有多荒唐!!2年九個月連重傷害的基本刑期都不到,舉例來說
例如從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到229條的詐術性交罪,很多條都三年以上[就是基本消費三年]
那以這來看不是就是鼓勵犯罪人萬一犯下這些俗稱强姦得罪,如果留對方活口,至少要三年..
不如姦完再殺了對方再自首還只需2年9個月
當然由於有刑法226得加重與連續結合的但書,所以要注意別姦完立刻殺,要慢幾天再殺
就會因為時空不連續不會構成[姦殺]重罪
再來死人如果被埋進墳墓後被盜墓拉出墓體[注意!!要拉出才構成要件]
也是基本三年起跳..看來屍體還比活人有價值
這..真是誇張的說法,但不可否認的在當時確實有可能成事實的怪象
總之,法官算是很有良心,判他死刑,明明知道是不大會被執行了
但是至少無愧於心,晚上才睡得著
同場加映--下面網址有很多反廢死的論點蠻有趣的,可以去參考看看
http://twbadman.blogspot.com/2010_02_01_archiv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