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訓練士 於 2010-08-20 00:20 發表
報告學長:重新召回從新訓中心開始訓練起。
依照如下規範:
升到少將了...要六十歲才除役, 所以在沒除役前, 給他辦理教召....嘿嘿....關門~放狗....
敢不來教召者...就叫白頭翁去抓回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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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茲公告98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28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33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38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40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48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53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62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98年12月31日止,並自99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並不發給除役令。
引用資料來源:
http://afrc.mnd.gov.tw/thenewindex/News.aspx?NewsID=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