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將頒發"保衛台灣紀念章",各位軍友,或是家中長輩有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參閱以下規定。如長輩已過世,家人也可代為申請。
資料來源:國防部網站(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155&p=68809)
中華民國保衛臺灣紀念章頒給作業規定
一、為表彰民國38年後,參與歷次保衛臺灣作戰冒險犯難、出生入死、犧牲奉獻人員,頒發保衛臺灣紀念章(以下簡稱紀念章)乙座,永為誌念。
二、頒給對象:
(一)民國38年後參加歷次保衛臺灣
作戰陣亡、負傷、被俘不屈歸來及參戰有功官兵(查有獎勵紀錄)或其遺族。
(二)美軍協防臺灣期間參與作戰陣亡、負傷及有功人員(查有獎勵紀錄)或其遺族。
(三)其他
參與作戰之金、馬自衛隊或民人陣亡、負傷及有功人員(查有獎勵紀錄)或其遺族。
三、申請程序:
(一)單位申請:
1.陸、海、空軍司令部、後備、憲兵指揮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等單位主動查證相關史料紀錄,明確記載事蹟符合頒發對象者,呈報人員名冊(如附件1),經國防部完成審核後由申請單位發給。
2.參與保衛臺灣作戰之協防美軍符合頒發對象者,由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協請美國在臺協會提供人員名冊,由國防部審核後發給。
3.曾參與作戰之金、馬自衛隊隊員符合頒發對象者,由金門縣、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主動協請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提供人員名冊,由國防部審核後發給。
(二)官兵個人或遺族申請:
1.填具申請表(如附件2),按參戰官兵之戶籍地,逕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服務臺提出申請,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依所存管兵籍資料查證後,函送參戰官兵之軍種單位(三軍司令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核認,三軍司令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再將核認結果及紀念章等資料回復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再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審認結果或辦理頒給紀念章。
2.金、馬自衛隊隊員、協防美軍,分別逕洽金門縣、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辦理申請。
3.居住海外官兵或其遺族,逕向國防部申請。
4.申請佐證資料:
(1)參戰證明資料或史料。
(2)已故參戰官兵、金、馬自衛隊隊員,由遺族(二等親以內)提出申請,請提供申請人與已故參戰官兵、金、馬自衛隊隊員之親屬證明資料。
(3)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請張貼於附件2申請表)。
四、審頒紀念章時,同時製發證明書乙幀,並附「向保衛臺灣的忠勇將士致敬」文乙份,以致上全國同胞最崇高的敬意與無限的感念。
五、紀念章不得比照勳、獎章核發退除給與、慰問金,或申請葬厝及旌表。
六、各軍司令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國軍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請配合適當公開集會時機,辦理本紀念章頒發儀式,以示崇榮。
七、個人申請自本作業規定公布後接受申請。
八、國防部暨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臺聯繫住址及電話(如附件3)。
國防部通信聯絡地址及電話:
郵遞區號:10462
通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件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保衛臺灣紀念章審頒作業小組
連絡電話:02-85099604
收件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連絡電話:02-8509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