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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友俱樂部 » 家庭•心情 » 原來這不算公然猥褻罪 » 發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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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回顧

呂ㄚ家 發表於 2010-12-22 10:29

引用:
原文由 歐貝泰 於 2010-12-22 09:33 發表
附件一與附件二的新聞,如題。

或許這不算是公然猥褻罪,不過跟一般人的印象不一樣,火車與公車等不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嗎?現在發生這種「鳥」事,雖然無罪,那就歸入光怪陸離篇吧。
火車與飛機等等到底是 ...
這就是檢察官的不是了
為何現在的定罪率會掉的不到七成,當然民眾教育水準提高以及網路流行讓民智大開
所以比較會保護自身權益不會被隨便唬弄也有關係
但不可會諱言的除了法官要進步外,檢察官也要加把勁多用功才是
像這條鳥,只要不見光,了不起就是讓人觀感不佳
那位婦女從縫隙去觀鳥,如果哪個溜鳥大叔反控她妨礙秘密不是更難看!!
其實這要罰他很簡單,用社維法83-2 直接開一張6000元大洋給他就搞定
或是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一定可以搞定他,
而且刑期不輸公然猥褻[六個月到兩年,1萬到6萬罰緩]
所以..唉..真的很無言!!
98年台上判例 男子吳00在廟會場合對2個經過電子花車前方的高中女生
以雙手握住搗痲薯的木搥做出上下套弄動作並以褲襠夾槌子開合摩蹭數次
後來見兩女子快速掩面走避還追上前以言語詢問其中一女是否處女云云
經該兩造父母提告後,吳00辨稱是作出運動手勢非俗稱打手槍手勢,且該場合十分
喧鬧,該兩高中女生不可能聽到他的醉言醉語,但法官認定吳00所作姿勢雖無法
證明公開且淫穢之表現,但實際對該兩位告訴人造成心理影響以及身心不快,
已達性騷擾防治法所列舉之要件,加上犯後毫無悔意,故予以量刑六個月
並須罰款12000元,另外被告民事求償依狀判准

sam 威望 +6 阿家大說的好~!就是變更法條與適用法條的問題
sam大您客氣了 您的見解跟專業的法律人比起來一向不遑多讓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0-12-22 11:01 編輯 ]

貓哥 發表於 2010-12-22 10:03

看看就好別生氣,現在的法官吼
沒說也吧









去吃屎

歐貝泰 發表於 2010-12-22 09:33

附件一與附件二的新聞,如題。

或許這不算是公然猥褻罪,不過跟一般人的印象不一樣,火車與公車等不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嗎?現在發生這種「鳥」事,雖然無罪,那就歸入光怪陸離篇吧。
火車與飛機等等到底是不是大眾運輸工具哩!?

附件一
2010/12/22自由時報
「打手槍」有掩護 不起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許姓男子今年10月間搭火車時,被女乘客指控他在車上「打手槍」,許某應訊時辯稱是「胯下癢」才抓下體,檢察官則認為,許有以隨身背包遮住生殖器,不符公然猥褻罪構成要件,因此處分不起訴。
許某今年10月1日下午1時許在台北車站搭上台鐵電聯車,他上車後不久,即解開皮帶,以左手伸入褲子內疑似「打手槍」,同車廂內的朱姓女乘客發現後,提醒坐在許一旁的女乘客注意,台鐵隨車人員據報後,轉知警方處理。
許應訊時則表示,因為「胯下癢」,因此,才會用手抓癢,並未玩弄生殖器。檢察官則認為,朱姓女乘客雖由背包與被告身間的縫隙看到許的生殖器,但許某抓下體時以隨身攜帶的大背包遮住,因此認定應無暴露下體的意圖。


附件二
包包遮打手槍 不算公然猥褻
2010年12月22日蘋果日報
【呂志明╱台北報導】十九歲男子許景雨搭乘火車涉嫌掏出生殖器打手槍,他雖用一個大包包遮擋,仍被眼尖的乘客發現,警方依公然猥褻罪將該男送辦,但檢察官認為縱使許男在火車上打手槍,但已用大包包遮住,不符合公然猥褻「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成罪要件,予不起訴。
不符共見共聞
今年十月一日下午,一名朱姓女子搭乘台鐵北上電聯車時,發現坐在座位上的許男,放在其下體上的大包包一直在動,一開始她還不知道對方在做什麼,後來才想到應該是在打手槍,她好心提醒坐在許身旁的小姐要注意,並從包包與許的身體間的縫隙裡看到許的生殖器外露。
許男應訊時辯稱下體癢用手抓,檢察官從證人朱女的證詞,認為許男縱使有猥褻行為,但他用隨身包包遮住,其行為就不算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與《刑法》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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