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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友俱樂部 » 解惑•互助 » 本案相關高院士院士檢的法官及檢察官見詭了. » 發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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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回顧

祭司蔡 發表於 2025-10-14 16:32

案卷比7宗還多未列示.針對士林合庫經理林振燦案再議.



[ 本文章最後由 祭司蔡 於 2025-10-14 16:36 編輯 ]

祭司蔡 發表於 2025-10-11 21:40

財政部政風處回函
前揭土地於76年7月25日即為台端所有.
登記日期則為76年8月29日.
足證台端於申貸及完成設定抵押權前即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


祭司蔡 發表於 2025-10-11 14:05

在士院92年重訴字第225號法庭上前地主都承認他們是團夥.而我是局外人.
我怎能改變規則咧!他們會同意嗎?76年賣出92年否定.
輝達黃買新壽地都拖拖拉拉幾個月都不能解決.
我不是車手(有錢可拿).我不是人頭(可多塊地).
我是買家(要借錢要擔保卻被說不是買主).
遇到做賊的喊抓賊.
無奈法官及檢察官涉世未深.學經歷不足.歷經上訴及再議也無效.
倘若有人裝傻包庇犯罪.那就繼續痴痴呆呆下去吧!


[ 本文章最後由 祭司蔡 於 2025-10-11 14:37 編輯 ]

祭司蔡 發表於 2025-10-11 00:19

先有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



[ 本文章最後由 祭司蔡 於 2025-10-11 00:22 編輯 ]

祭司蔡 發表於 2025-10-10 00:08

92年時前地主說這塊地是賣給大耀公司.土地代書亦附和.
而價金3000萬是向士林合庫抵押借款來的. 卻是以我為擔保人提供這塊地擔保.
那士林合庫76年核定貸款誰是土地所有權人咧!我啦.
我就已經是土地所有權人.難道還要再去抵押借款再買一次嗎?
這不是見詭.什麼才是見詭.




[ 本文章最後由 祭司蔡 於 2025-10-10 08: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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