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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4-05-15 22:42 發表
阿良兄提供的資訊相當良好,各位軍友可以記住並參考,以備週遭若有好友有類似情事時可派上用場。

不過,家務事立法規範並不是什麼壞事,只是在立法者的心態有問題與一堆不食人間煙火的相關權責官
員手上,這個法 ...
國內實行的法令多是繼受法,近期內更是極端直接引進、抄襲民情與國內不同的外國法令,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是其中一例。
外國人的思維講究平等,權利及義務,儒家思想強調長幼、尊卑,在相關配套及法治素養、觀念的不完備下,造成的是法令執行上的不倫不類。
保護令的目的是以公權力的強制介入,以維持持續、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可是實務上卻常變成離婚前奏、吵架賭氣或報復之手段。
講一個另人啼笑皆非的實例,一名年逾八旬的失智老人,對家屬有持續性的暴力攻擊行為,家屬不選擇就醫治療,五年級,具有大學學歷的媳婦表示需要申請保護令,以制止該名「神智不清老人」的暴力行為。坦白講,那一張紙告訴瘋子,你不能打人,瘋子聽得懂嗎?


[ 本文章最後由 戰工395 於 2014-05-16 01: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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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尉後勤兵 金錢 +2 我很贊同!保護令上法庭才有用,素最下下策。但沒相關法律條文會更糟,天下大亂! 2014-05-17 00:01

206師618旅7營2連006
工兵學校戰鬥工兵士官班395期070
72群711營有線電作業連、營部連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伯特開膛手 於 2014-05-15 23:27 發表
債務的成立:

合法債務,意旨經過司法認定之債務(為保障人民之權益)以免權益受到侵犯

,必須經過法院公證才能真正的屬於『合法債務』,若人民在於因為非合法之

債務,受到任何權益上的侵犯,都屬於 ...
一個良心的建議,法律的引用及論述必須完整,片段式的闡述,會造成他人的曲解或誤解。
就私法上,民法第一條即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所未定之行為亦不能違背善良風俗。
公法上就有依法行政原則,人民權利義務上就有、罪刑法定、處罰法定、法律保留、法律優位等原則。
「......必須是法定明文所規範的情況,才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這句話並不是很精準,還有斟酌的空間。


[ 本文章最後由 戰工395 於 2014-05-16 01: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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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師618旅7營2連006
工兵學校戰鬥工兵士官班395期070
72群711營有線電作業連、營部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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