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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08-11-29 00:15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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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buchman一些看法
1.為何美國運通信用卡是由聯邦銀行催收中心來催帳,我的判斷是美國運通委外催收業務由聯邦銀行承接,債權人依然是美國運通,只是催收程序由聯邦銀行來做
2.假扣押是不會事先通知當事人的,不然脫產了要扣押甚麼東西,假扣押只是不能處分財產,須待債權人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方能進行強制執行(拍賣.....)
3.保證人在民法上分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差別在於連帶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權利,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不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直接執行連帶保證人的財產。
當然債權人要進行強制執行之前都必須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起訴)等訴訟程序,假扣押只是先將較有肉的一方先行扣押(令人心生畏懼),重點是還錢,若是認為提出相對應的假扣押金額擔保金,依舊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