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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用卡保證人的法律問題

提供buchman一些看法
1.為何美國運通信用卡是由聯邦銀行催收中心來催帳,我的判斷是美國運通委外催收業務由聯邦銀行承接,債權人依然是美國運通,只是催收程序由聯邦銀行來做
2.假扣押是不會事先通知當事人的,不然脫產了要扣押甚麼東西,假扣押只是不能處分財產,須待債權人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方能進行強制執行(拍賣.....)
3.保證人在民法上分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差別在於連帶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權利,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不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直接執行連帶保證人的財產。

當然債權人要進行強制執行之前都必須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起訴)等訴訟程序,假扣押只是先將較有肉的一方先行扣押(令人心生畏懼),重點是還錢,若是認為提出相對應的假扣押金額擔保金,依舊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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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案子,個人再發表一些意見
一、信用卡卡申請我好像沒聽過有要徵提連帶保證人,因為債務金額不容易確定,如果有,那也應該是信用卡尚未普及時大約民國75年左右才會需要保證人(早期美國運通AE是簽帳卡跟信用卡是分開的),你友人辦的應是簽帳卡
二、若支付命令只是在警局而沒人簽收領取,則支付命令會失效,債權人必須另以起訴來取得執行名義,方能強制執行(拍賣換價)
三、查封僅是限制標的物的移轉,並非拍賣換價
四、當你拿到免責證明之外還要跟銀行拿"代位清償證明書",日後才得以該"證明書"對該友人作銀行對你作的這些法律行動,你才有證據向法院聲請支命令來向友人追償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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