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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5-05-10 09:50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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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犯上,就像路人大的說得…標準不太一樣!如何定義?
記得我國中時住萬華復興戲院那裡,近有一個賣包子的年青人,
在當兵演習時,打了班長被判了五年的軍法!
在民國七十年初期,刑期應算小事!
換我當兵時,在金門77年我和下士班長起爭執,他脫下軍服先出手。
軍醫下士怎會打得過步槍兵?
我馬上就把他壓在地上,制止他!
但是打架是在晚點名後的伏地堡前,黑夜裡打架,聽到打架聲音時…
出來察看的弟兄看見我把他壓在地上的景像…
這時我啞口無言!
還好副排仔知道實情而公正處理...
基本上,在284師第三營的潛規則是,義務役打架最多是關禁閉!
士兵和士官(義務役下、中士)打架,脫下軍服對幹,一對一打...
把對方打倒即可,不可帶"加絲"...
打完就沒事!偶有發生....明著對幹,就怕暗地裡朝你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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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之後,和當年的排長吃飯時,知一些當年的事,我才覺得事態大條
專七菜鳥排長到本單位當我的排長,居然被二個上兵"晚點名"...
因為排長未給他們"福利",二個上兵打他一個軍官!
這個在前線和本單位是大忌…絕對應送軍法!
但是當時的排長為何沒呈報?全連都不知道此事?
還是連長壓下此事?我至今沒問原因?
因為..........
有時候人生就是這樣的境遇!
二個上兵退伍之後,都幹下大的刑事案件而上電視新聞:
一個是酒後和酒友吵架,一怒之下拿十字弓,殺死對方!判無期 ..
一個是犯下搶案而殺人,判死刑,已槍決!
77年二個上兵在前線暴行犯上打了專科班排長,退伍幾年後也因為其他案件而付出代價!
真的應驗"軍隊是社會的縮影"...
[ 本文章最後由 大山 於 2015-05-10 13:2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