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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5-11-11 21:25 - 發短訊 - 加好友 顯示全部文章
引用:原文由 汽駕兵 於 2015-05-11 19:22 發表
軍中事可大可小是沒錯,重要的是不會出包!
73年在小金大山頂營開營長車時就發生一件讓營長氣得牙癢癢的事
概因是營部連一位屆退陸一特學長{再12天退伍}
中午連上弟兄請喝退伍酒,卻因飲酒過量晚點時未到點
值 ... 當時還是戒嚴時期,金門算是敵前,依照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
第 66 條 對於上官為暴行脅迫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 敵前,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 其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判六年六個月算是輕的了(關3年3個月就可假釋),至於為何不判七年
,他至少要多關三個月,而且依當時的慣例,判七年有期徒刑免役者,都
要再加上三年的強制工作(這是不能假釋的,但可以在監服刑表現良好為由
,由監所的執行檢察官聲請撤銷)。
至於當時比較惡劣的犯罪人,軍法也可也強制工作三年,期滿後再執行有期徒刑(服刑過半可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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