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大山 於 2015-05-10 09:50 發表
暴行犯上,就像路人大的說得…標準不太一樣!如何定義?
記得我國中時住萬華復興戲院那裡,近有一個賣包子的年青人,
在當兵演習時,打了班長被判了五年的軍法!
在民國七十年初期,刑期應算小事!
換我當兵時, ...
在外島連級以上主官都具有軍事檢察官的身分,如果連長硬是要押下
來可以說什麼事都沒有!不過如果傳到更上級的長官耳裡硬是要辦的話
那連長也沒辦法檔。
不知道貴連排長為何沒有向上呈報?發生這種事只要一通電話到師部軍
法組過不久憲兵就來押人了。
我遇過官校出身的軍官叫校都蠻好的,如果遇到這種事當場絕對是幹起來
就算是剛下部隊吃了這種虧,日後熟悉部隊事務掌了權之後一定加倍討回
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