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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移交司法

刑法已經沒有連續犯!!
有的只是集合犯-(立法時立法者本預訂此行為會反覆實施同一種行為-如偽造犯/收集犯/販賣犯
因為此等行為性質上會反覆實施所以規劃成為一罪)
林義夫是-繼續犯-就是行為已經既遂但行為還未放棄/終了
叛逃就性質來說-國防部認定是行為繼續中
所以-他追溯期還在.所以跟他與一般狀態犯(一旦形為既遂行為也同時終了)不一樣!
刑法80條-犯罪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司法院大法官68號已經解釋-倘若犯罪有繼續性質.需待自首或脫離該組織行為才算終了.
所以國防部在91年11月15日發布通緝.
因此他還是算我國法律追訴之人
兵總您的問題-
1:在解嚴後20年滿,因為對岸不是實質叛亂團體。
但是林行為當時是.所以該行為算是叛亂
2:在戰地任務解除後20年,因沒陣前逃亡可辦,追訴期效過了。
當然從刑法第二條從舊從新原則可以這樣算.
但是-前述軍檢以繼續犯認定林.所以他不是行為已經終了(行為中)
不適用-刑法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從新原則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08-13 10: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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