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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2-09-09 18:42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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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學長所言:
票據法並沒有廢除,還活得好好的!廢除的是票據犯。
所謂票據犯,指早年票據法中針對簽發空頭支票的發票人,訂定刑罰加以制裁,屬於刑法的特別法規定。
票據犯規定於原票據法第141條、第142條,該二條規定因財政部 (76) 台財融字第 760817570 號、法務部 (76) 法檢字第 7423號公告發布第 141、142 條之施行期限,已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原用以規定第141、142失效日期的第144-1條,亦於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刪除。
當年許多無詐欺犯意之空頭支票發票人遭國家以刑罰制裁,造成票據犯罪案件之激增。為了貫徹支票刑罰廢止之政策,使支票發票人憑具資金及信用簽發支票之目的,刪除票據犯之規定。惡意簽發空頭支票取得不正利益者,依刑法詐欺罪加以制裁;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關於票據上之權利義務,仍規定於票據法中,未變。
人無信不立....明知不能或是可能無法兌現,而亂開空頭支票卻不必受到刑罰加以制裁...那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