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22 12
發新話題
列印

前軍情局副處長龐大為判三年半 .軍友必看

引用:
原文由 61C 於 2012-06-14 15:39 發表
其實一直有個疑問:

本版多數軍友為義務役退伍, 階級多半為少尉, 下士, 或上兵..
少部分官長為志願役尉官退伍, 或三等長以下士官..

請問以上的階級(除少數校官外), 本該接觸到所謂絕祕嗎?
如果根本不該接觸,  ...
因為高司單位偷懶阿

應該校官做的凹尉官   尉官再凹士官 士官又凹兵 所以會有不願役的兵卻能接觸到很高階的機密

或是駕駛 傳令 整天跟在老闆周圍 光是車上聽老闆講電話 就能拚湊出不少東西了

再說了 計畫弄出來就算了 偏偏有些人還講究 要門面 要美觀 阿不就又是 美工兵 文書兵要去想辦法

順便整本看完剛好而已 更誇張想省墨水拿去外面印比較便宜 搞不好影印店老闆順便多印了幾本

參謀總長還沒看到之前 影印店老闆就先看過了

所以越高層級單位小兵接觸的機密反而比一般實兵單位的中高階軍官還要機密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臥底小弟 金錢 +2 您是說藝成嗎 ! 2012-06-19 07:57

  • 貓哥 金錢 +1 讚!讚!讚!我很贊同 2012-06-19 00:42

--
這篇文章讓你覺得

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老梗 於 2012-06-18 23:48 發表
其實,除非是情報人員,
一般國軍義務役官兵只要稍為注意一下,
會洩露真正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的機會並不多,
尤其多數士官兵階級退伍的軍友一些講古的代誌,
更不可能有什麼問題。
以前我遇過部隊保防人員那種 ...
若按照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來看的話......總統跟多數立委還有所有跟軍中有關的網站與部落格包括我在內近1/2的軍友外加其他工作嗜好涉及軍情的人...
大概都要抓去關了!尤其是那些很喜歡召開記者會修理國防部情報署、武計署、聯勤、中科院的那些立委.........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1 2012-06-19 17:09

  • 貓哥 金錢 +1 讚!讚!讚!我很贊同 2012-06-19 00:41

能坐的時候就不要站著,能躺的時候就不要坐著。
把握每一個幸福的機會。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2-06-19 00:07 發表


因為高司單位偷懶阿

應該校官做的凹尉官   尉官再凹士官 士官又凹兵 所以會有不願役的兵卻能接觸到很高階的機密

或是駕駛 傳令 整天跟在老闆周圍 光是車上聽老闆講電話 就能拚湊出不少東西了

再說了 計 ...
一點沒錯!民國67年部隊移防前夕,連續去師部出文書公差,就是負責製作公文移交清冊;所有師部的機密資料一覽無遺!師部別說是保密軍官了,身邊連個師部文書兵都沒有在旁監督;這就有賴個人身為軍人應有的保密觀念了!這是做個軍人這是最起碼的修為了。吃了國家的糧!難道連這點分寸都不知道如何拿捏嗎!?

引用 TOP

解放軍將領劉連昆是被李登輝害到的,李登輝當年說:對岸打的是空包彈
免驚啦,老共開始查洩密  槍斃了劉連昆和一名大校 連帶也害慘了許多 台灣放在大陸的情報人員
老李算不算洩密罪?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happyaken 金錢 +3 精品文章! 2017-08-01 08:38

  • 上尉後勤兵 金錢 +2 老番癲,大嘴管! 2017-07-31 12:36

  • 671G2FO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7-07-31 11:04

引用 TOP

對泄密這事我是很疑惑,因為什麼算機密的線太模糊了
比如說,我若說我師當年防守區域是X縣到X縣,這算不算泄密?
要說是泄密,現在連師都沒了,是造成了什麼傷害?但如果說沒泄密,承繼以前師的旅還在,理論上也還是可以推得現在該旅的防守區。但是這麼籠統的說防守區是某縣到某縣,這種情報實在也沒啥用處。但是話又說回來,會不會像拼圖一樣,也許只知道這塊沒用,但因為知道了這塊而能知道其他塊,卻又沒人說得准。
泄密的問題就在這,若沒有釐清界線,什麼都能算機密。可若是真的什麼都算機密,理論上後版也可關掉了,比如說,大家聊裝檢造假,許多裝備帳上堪用,其實是壞的,那算不算洩漏國軍戰力的機密?可是這種機密,就算你講到精確的師旅營連,說真的用處也是有限。收集機密是要花成本的,收集這種垃圾機密,只會造成共軍傷害。

所以什麼是泄密,總該訂個標準,比如說多少年後不算機密,情勢變更後不算機密之類。要是沒有明確標準,我們跟北韓也差不了太多了。

引用 TOP

不久以前..板上也有.軍友因為用詞不當.人家找上門提告..而造成困擾
就算..你用路人身分發言.一樣找的到你..不要開玩笑

要告啥校基八毛!?
有沒指名道姓罵,且帳號又不是用真實姓名!
還有;當事人,是否適格問題?
提告;也就不過刑法309條以下那點事!記憶中啦!懶得查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11-1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
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查IP::::::::呵呵!看檢警哪個單位,敢不依法,違法查!

引用 TOP



警察的規避依據!
未規定通信者使用資料!   
不過警方的約談書嘛!
鄙人;認不一定要去!
核發拘票權,在檢方手裡!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