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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叫酒駕?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9/12 23:38 發表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魏 ...
曾住在三重市正義北路19年,工作也是在三重湯城到30歲
依天台的位置與被臨檢的位置距離約有50米左右
正義南路3號就是寶島鐘錶的側門口(十字路口)
有些案發事件是一體兩面
不因是申訴人就該被同情
講的己經夠明了....

天涯若比鄰
馬祖北高出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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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oldChen 於 2011/09/13 10:12 發表
警察要業績要抽獎金,所以不擇所手段,濫開紅單,照理應該摸摸引擎溫度,是否見到警察才下車用牽的,如引擎冷冷的證明此人所言可信就測她女友就可,至於台灣的法官很多是法匠,沒有同理心,只有官官相護.
學長所提這一點,不管有沒有做到
酒駕被查之人總是有萬般理由
當時的情況是定點查緝並非流動式
只是單純牽車還牽到杯杯查緝路口
不言可喻
從停車格拉出來要牽車5-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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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在台北市跟新北市我相信真的要牽5.6公尺,我送件還牽過50公尺得。都市人應該都相 2011-09-1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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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9/13 20:46 發表
雖然我拹勤看過百百種拒測的醜態,我也部份認同學長說得,不要因為申訴就同情
不過我引出判決書全文的意旨是:警察掌管人民行政處罰大權,所以在逕行舉發的時候
應該注意證據得引用。
以此例來說,警察如果真的 ...
阿家兄說的也沒錯
但如果警方沒有做過這些處置
犯者也不會乖乖的簽字,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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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正義南北路是三重的鬧區
在幾年前經馬路拓寬後
己沒有紅磚道的停車格
停車格出來就是馬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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