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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叫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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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牽機車 也算酒駕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卅新北市報導】 2011.09.11 02:59 am

  
魏姓男子在KTV唱歌、喝酒後,牽機車給女友騎車載他離開,在員警要求酒測時,他認為只牽車、未騎車,不算酒後騎車拒測,被員警開罰六萬元。魏不服提出異議,但法官認為魏酒後牽車就算酒後騎車,員警開拒測單沒錯,駁回異議。

據查,魏姓男子六月十三日晚間,和友人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與重新路口的KTV唱歌、喝酒後騎機車離去,途中被員警攔下酒測,但他堅稱牽車不算酒後騎車,拒絕酒測。

員警多次勸告無效,當場開拒絕酒測罰單,魏不滿拒測罰單要繳六萬元罰款,還有吊銷駕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的處分,向板橋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魏稱他本來就知道不能酒後騎車,當時酒後擔心被攔檢,要同行的女友騎車載他回家,因停車格兩旁塞滿機車,他把機車牽出停車格前行五、六公尺後,再把機車交給女友騎。過程中只是牽車,不算酒後騎車,認為員警開他拒測罰單無理,請法官撤銷罰單。

法官引高院判例解釋「駕駛機車」是指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法官認為,魏將機車牽移五、六公尺就算駕駛機車,應受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規範,加上魏承認喝酒,構成酒後駕車行為。

【2011/09/11 聯合報】@ http://udn.com/


敝人上個月酒後騎車衰小,被抓到開了一張,看!

以前聽人說,看到警察用牽的就沒事,現在看來是根本就無效 ..

不過言歸正傳,大夥若有緣聚餐,難免三杯黃湯下肚,離去時要小心啦!
聽說現在警察很喜歡埋伏在餐廳附近 ..

[ 本文章最後由 a-ing 於 2011-09-13 17:00 編輯 ]

發揚傳統國粹,振興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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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老楊 於 2011-09-12 23:2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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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牽機車 也算酒駕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卅新北市報導】 2011.09.11 02:59 am
魏姓男子在KTV唱歌、喝酒後,牽機車給女友騎車載他離開,在員警要求酒測時,他認為只牽車、未騎車,不算酒 ...
這種案例其實很多,只能說,很多被警察逮到的,
都是循規蹈矩的老實人,被警察的引導之下,就變成了酒駕!
感想:
國家欠稅收,警察欠業績,人民欠坐計程車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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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izzle_13579 威望 +2 台灣警察應沒學長說的那麼壞.當然不可否認七八毛的不少.......呵呵. 2011-09-14 00:02

  • grizzle_13579 金錢 +2 台灣警察應沒學長說的那麼壞.當然不可否認七八毛的不少.......呵呵. 2011-09-14 00:02

當夢想逐漸遠去,記憶慢慢變得模糊,
青春,熱淚,歡笑,汗水,俱往矣!
而傳說,終究只是一場傳說...

引用 TOP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魏辰宏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所為之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民國100年6月14日0時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FRF-106 號
重型機車(下稱本件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路3號前(下稱本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執勤員警當場掣單舉發,並經原處分
機關查證後,認違規屬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於100年6月14日(應係13日之誤)晚上約11點在新北市三重區○○○路與重新路之
天台KTV (下稱本件KTV )唱歌,當天因有喝酒,所以準備將摩托車交給其未喝酒的女友駕駛,當時車子
停於停車格內,其女友難以牽出,所以其把摩托車牽出來外面約5至6公尺處交由其女友駕駛,車子一直是
在道路的白線內且並無駕駛,後來警員要求其酒測,因其認為並無駕駛交通工具,何需酒測,爰提出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
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同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裁決書漏載前段)、第67條第2項(裁決書漏載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同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8條亦有明確規定。而所謂「汽車」者,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同條例第92條第1 項規定所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是以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如有上開違規情形,當有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100年6月14日0 時0 分許,駕駛本件機車行經本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單位警員當場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情,有舉發單位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100 年6 月24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紙附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故異議人將本件機車由停車格內牽出,並於道路上牽移5至6公尺遠之行為,已核屬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又異議人自承於案發前1小時(99年6月13日23時許)在本件KTV 有喝酒,則其於離開本件KTV 後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自屬酒後駕車之行為,亦無疑義。從而,異議人於本件酒後駕車時經警發覺而拒絕警方對其實施酒測之行為,當屬拒絕酒測之行為,洵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本件機車行經在本件路段,確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據以裁罰,於法有據,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所以依法官心証,以後車子故障在路上牽車也要戴安全帽
否則..嘿嘿嘿..500元馬上不見囉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1-09-12 23: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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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學士 金錢 +1 限縮性構成要件說:保護一般用路人安全.並無不妥.因醉態行為(駕駛)有不可預計風險 2011-09-15 12:12

  • grizzle_13579 威望 +2 這年頭連在馬路上推車都要有駕照.那法官說的蠻歪理的嘛. 2011-09-13 00:37

  • grizzle_13579 金錢 +2 這年頭連在馬路上推車都要有駕照.那法官說的蠻歪理的嘛. 2011-09-13 00:37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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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9/12 23:38 發表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魏 ...
曾住在三重市正義北路19年,工作也是在三重湯城到30歲
依天台的位置與被臨檢的位置距離約有50米左右
正義南路3號就是寶島鐘錶的側門口(十字路口)
有些案發事件是一體兩面
不因是申訴人就該被同情
講的己經夠明了....

天涯若比鄰
馬祖北高出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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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引高院判例解釋「駕駛機車」是指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
那萬一地震造成機車移動.不知道算不算"駕駛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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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學士 金錢 +1 地震為-自然力!非人力.有[駕]但駛非人力驅動 2011-09-15 12:01

  • 陸一特 威望 +1 輪胎破風推去補輪;請戴安全帽! 2011-09-13 00:57

  • 士兵長 威望 +2 輔仔雞蛋挑骨頭,可惜沒雞蛋丟了 2011-09-13 00:11

  • 貓哥 金錢 +1 讚!讚!讚!丫知 2011-09-13 00:09

  • 貓哥 威望 +1 讚!讚!讚!丫知 2011-09-13 00:09

西莒指揮部..東莒949營站..東莒3B2C..西莒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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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位高權重那管百姓芝麻小事
立法諸公事業廣大不食人間煙火
司法警政早已成了東宮去勢太監
若干權貴囂張拔扈不視政府公權
富者更富區區罰款從不放在眼裡
現實社會道德淪喪法紀蕩然無存
法條萬千不是處處漏洞就是惡法
善良百姓無辜無奈不知如何遵循
十惡不赦過著錦衣玉食縱慾之日
循規蹈矩過著提心弔膽挨罰之日
何為法何為規請問上位諸高高官
何為法何為規請問上位諸大利委

我想….
酒後把門前小孩腳踏車扛回家大概也算酒駕吧!
或是機車行老闆
酒後打佯把店門口的機車牽進去也算酒駕吧…..

那….酒後坐在聖伯納犬拉著的車在產業道路上….
算不算是酒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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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一特 威望 +1 依大人伯伯的看法,都會被算做酒駕,但第二項加罰沒戴安全帽,第三項加罰虐待動物 2011-09-13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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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業績要抽獎金,所以不擇所手段,濫開紅單,照理應該摸摸引擎溫度,是否見到警察才下車用牽的,如引擎冷冷的證明此人所言可信就測她女友就可,至於台灣的法官很多是法匠,沒有同理心,只有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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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第34師支指部保養營主支援連工保排下士班長.
63年9月-12月關東橋新兵訓.
64年1月-66年1月在金門(64.7-64.10)到烏日工基處受訓.
66年1月-9月在嘉義中庄(66.7-66.9)到鳳山陸官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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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楊 於 2011-09-12 23:32 發表


敝人上個月酒後騎車衰小,被抓到開了一張,看!

以前聽人說,看到警察用牽的就沒事,現在看來是根本就無效 ..

不過言歸正傳,大夥若有緣聚餐,難免三杯黃湯下肚,離去時要小心啦!
聽說 ...
現在酒駕都是好幾萬起跳,不像過去幾千塊,所以,大家千萬不要酒駕,為自己好,也為大家好。喝了酒就搭計程車回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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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oldChen 於 2011/09/13 10:12 發表
警察要業績要抽獎金,所以不擇所手段,濫開紅單,照理應該摸摸引擎溫度,是否見到警察才下車用牽的,如引擎冷冷的證明此人所言可信就測她女友就可,至於台灣的法官很多是法匠,沒有同理心,只有官官相護.
學長所提這一點,不管有沒有做到
酒駕被查之人總是有萬般理由
當時的情況是定點查緝並非流動式
只是單純牽車還牽到杯杯查緝路口
不言可喻
從停車格拉出來要牽車5-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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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在台北市跟新北市我相信真的要牽5.6公尺,我送件還牽過50公尺得。都市人應該都相 2011-09-13 20:39

天涯若比鄰
馬祖北高出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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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膽藉此大聲疾呼──如果喝了酒就別開車、騎車,不論您是海量、大人有大量或是深不可測的量!
對於個人應有的自信心不該用在酒駕之上,如果喝了酒即使一小杯,也別再碰車以免瓜田李下之嫌。

有一年我騎機車返家時曾被一位酒駕的板模工撞到,當時路面很寬,但沒路燈而且人煙稀少,在我看見對向車頭燈後的一瞬間對方就筆直的撞到我了,那次我閃的快,只是腳有點扭傷、磨破一件褲子、手腳擦傷,但是我的愛車迪爵125光修復費用就接近兩萬!對方撞到我後,他的車也故障拋錨了,否則我就連兇手都找不到了!不過我也要忍受那人喋喋不休的瘋言瘋語。直到酒醒後的隔天他才知道自己幹的好事!對我來說更重要的是他連一萬多的機車修理費也拿不出來!跟昨晚那信誓旦旦負責到底的醉鬼根本是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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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1 對對~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那邊喝邊開呢?~哈~ 2011-09-13 22:19

  • SkyBlue 威望 +1 對對~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那邊喝邊開呢?~哈~ 2011-09-1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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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有位曾任虎尾分局長的高階警官,上任未及一年,某晚外出應酬後返局,見有員警轎車未停定位且鑰匙未拔,乃主動將車開至停車位內,隔天便有分局員警向雲林縣警局檢舉分局長酒後駕車,經調查屬實該分局長遭議處調職,這是一件在警局停車場內酒後駕車丟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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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個發生在我的朋友的真實經驗:
有一次他參加一個轟趴喝了些酒也有點累,於是他就跑到停在路旁的自己車子裡,聽聽音樂休息一下,突然聽到警笛聲兩名高大的白人警察在敲他的車窗,問他在做什麼,於是他搖下車窗回答,可是警察聞到酒味,馬上叫他出來進行酒測,我的朋友認為他有喝酒但是沒有開車,於是就跟他們解釋並拒絕做酒測,沒想到一名警察從後面把他壓制在地,把他扣上手銬還用膝蓋抵住他的頭,
在這拉扯之間,屋子裡面的朋友知道這情形,紛紛出來觀切並說明他並沒開車為何要如此做,結果兩名警察見他們人多,馬上呼叫支援,美國警察局效率的確很高,不到10分鐘來近10輛警車,荷槍實彈把屋內所有人都叫出來查身份,並進入屋內搜查是否有不法活動,當然最後只有我那倒楣的朋友被帶走,隔天就被放出來,原因是在公眾場所喝酒行為不檢( 沒有酒駕事實另找其他罪名 ), 屋主則被以噪音打擾鄰居被罰款
事後他也找律師向警察局投訴,最後也不了了之,畢竟這是異地,種族歧視的問題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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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不過老實說在很多國家白人警察執勤時很歧視有色人種是事實。 2011-09-13 20:37

  • 呂ㄚ家 威望 +1 不過老實說在很多國家白人警察執勤時很歧視有色人種是事實。 2011-09-13 20:37

  • djelvis 威望 +3 美國警察還會在俱樂部停車場出口等肥羊上門 2011-09-1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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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士兵長 於 2011-09-12 23:58 發表


曾住在三重市正義北路19年,工作也是在三重湯城到30歲
依天台的位置與被臨檢的位置距離約有50米左右
正義南路3號就是寶島鐘錶的側門口(十字路口)
有些案發事件是一體兩面
不因是申訴人就該被同情
講的己經夠 ...
雖然我拹勤看過百百種拒測的醜態,我也部份認同學長說得,不要因為申訴就同情
不過我引出判決書全文的意旨是:警察掌管人民行政處罰大權,所以在逕行舉發的時候
應該注意證據得引用。

以此例來說,警察如果真的有看到該男子有騎車或開車得事實
是不是應該最少錄影或拍照存證,至少也進行物理性採証[即版上學長所稱得摸引擎蓋..等]
併案移送才能保證執法成效不會被推翻。這才是我得疑問?台灣警察都這麼主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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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學士 金錢 +1 所以還是拍照-客觀事實舉證 2011-09-1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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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68.137.x 於 2011-09-13 11:52 發表
92年有位曾任虎尾分局長的高階警官,上任未及一年,某晚外出應酬後返局,見有員警轎車未停定位且鑰匙未拔,乃主動將車開至停車位內,隔天便有分局員警向雲林縣警局檢舉分局長酒後駕車,經調查屬實該分局長遭議處調職 ...
酒駕的定義應在公共道路上騎(開)車吧.
飲酒過後在私人或單位的停車場內開車或移動其車輛.
應不算酒駕吧.
如果這樣算違規.
那民間或公營的駕訓班學習人員.
不就通通犯了無照駕駛罪嗎?
因為它們也通通在私人場地內學習開車.
想當然爾.會去報名駕訓班的人多是沒有汽車駕照.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9-14 00: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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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現在警察抓酒駕真是瘋了!

舉凡餐廳.薑母鴉.羊肉爐.KTV...等店,隨時都可能有警察埋伏,
只要你出來一發動車輛(含機車),即使只是發動引擎而已,並未催油移動車輛,
警察馬上跳出來酒測,只要不過,就算是酒駕了!

所以,真的.真的.真的..聚餐完畢兇酒過後,要小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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