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在民國 84 年 7 月 13 日 制定~
民國 84 年 8 月 11 日公布~
民國 86 年 1 月 1 日施行~
86年1月1日以後入伍者以25條規定及附表(一)為支領標準!
第二十五條 (給付標準 )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左: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服現役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而志願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基數,未滿一年不予計算,最高加發至五個基數。
二、退休俸: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未滿六個月者,加發百分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本條例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0.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86年1月1日之前入伍者以37條規定及附表(二)為支領標準!
第三十七條 (年資合併、退除給與之規定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條例施行前之現役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連同本條例施行後之現役年資,合計超過三十五年者,仍以三十五年計。本條例施行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併入本條例施行後年資計算。有關本條例施行前後年資之取捨,
應採利於當事人方式行之。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服現役年資,合於支領退休俸者,其退除給與,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第一項人員之退除給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前之現役年資,依附表二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給與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後之現役年資,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給。
汽駕兵大大所說的附表1支領方式必須要106年以後才有人會用到!
在106年之前退伍請領終生俸者都還是以退伍前最後一個月實領月薪為基數~
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就是終生俸每個月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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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北洞六 於 2011-08-05 23:1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