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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1-07-24 16:16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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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高喊人權的人,都是那種不曾被迫害、家人不曾遭到傷害的人
等到自己痛了,就會180度大轉變了
有些人就是因為罪大惡極,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所以才會有死刑的出現
事實上,一命抵一命這個觀念,早在舊約聖經裡的摩西律法中就有了。這可比漢摩拉比法典還早哦!
「故殺人的必被治死」民數記35章16、17、18節最後一句都是這八個字
19節更直接挑明了講「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執刑者必須是被害者的家屬,由他們報自己家人的仇!
無期徒刑是廢除死刑的國家地區中為最高的刑罰。
但剛剛查了維基百科,發現中華民國的無期徒刑有個漏洞:
中華民國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再加上有期徒刑最多判決30年的規定,因此實際上除了死刑外、台灣沒有真正可以永久隔離犯人的刑罰。
所以啦,法律永遠都是保護壞人,站在壞人的立場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