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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興演習時"警察伯伯"也來參一腳?!

依照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26條
  軍車違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營區內軍車違規,由營區憲兵(糾察)糾舉後,由車屬單位依本辦
      法規定處罰之。
  二、軍車營外違規,由地區憲兵隊負責糾舉後,以裁決書分送各車屬單
      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並副知其隸屬總部及其上級單位與憲兵司令
      部。
  三、軍車違規無服勤憲兵在場時,由下列人員檢舉之。
    (一)國軍主管交通運輸人員、車屬單位監察官。
    (二)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軍車違反交通法規或違警行為,憲兵不在場時,由警察或前款人員
      執行糾舉,必要時得扣押其車輛或執照,並移送當地憲兵隊處理。
      違規檢舉卡及作業程序,由聯勤司令部定之。

第七十三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由警察執行之事項於軍車違反交通規定時,
  由憲兵執行之。

第七十八條         
  憲兵執行軍車檢查勤務時,應力求態度和藹,處理公正。軍車駕駛人或
  乘員如認憲兵處理不當,應將事實報告長官或逕向該管憲兵隊申請處理
  ,不得當場與之爭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1.地區性交通事故:各市、縣(市)轄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各該市、縣(市)警察局負責處理;
港區內發生者,由各該港務警察局處理。
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發生軍車交通事故
,應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肇事逃逸之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同地方
警察機關刑事單位偵辦之。
3.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由地方警察機關與該管鐵路警察單位會同處理,先行到達之機關單位人員
先予處理,事後移由該管鐵路警察單位辦理。
4.軍車(人)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協助,當地無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場,
由警察先予處理,事後移辦。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
機關會同處理,但先行到達之機關人員應先予處理,事後依其管轄移辦。刑事部分則分別處理。
5.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會同處理,並由外事警察負責翻譯
或委請翻譯到場協助製作調查筆錄等相關事宜,再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或刑事單位辦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
及憲兵指揮。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


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一條第5項
交通事故之處理,應依管轄與權責處理之。
  (一)管轄:縣內無論國、省、縣、市鄉鎮道、路上之交通秩序與交通事故,由各分局轄區之
分駐(派出)所處理,重要(大)事故由該管分局督同分駐(派出)所處理,必要時得申請本局
派警支援之。
  (二)權責:軍車交通事故由憲兵單位處理,地方警察分駐(派出)所、分局協助之,當地無
憲兵單位或憲兵尚未到場前,由轄區之分局督同分駐(派出)所先予處理,然後移辦,軍車事故
與公、民車事故相牽連時,由憲兵單位與警察單位會同處理,刑事部份則分別處理。

所以警察執行糾舉要件有三
1.地點:必須為營區外面。[所以當時你們適時逃進營區就...^^]
2.人事:須剛好案發地點無任何憲兵單位或憲兵以及國軍主管交通運輸人員、車屬單位監察官在場
       [難怪演習明明都是老陸自己交管,但總會配幾隻憲兵交管就是要規避警察多管閒事...]
3.環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國軍
       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
       所以如果大環境民意不夠强,國防部不鳥警方得情況就有可能發生。  
不過當時紅單是送給你們駕駛嗎?照說應該轉送地區憲兵隊負責糾舉後填具軍車違規單以及軍車違規糾舉卡
轉地區憲指部以裁決書分送各車屬單位,並副本知會其隸屬總部及其上級單位與憲兵司令部備查,每月並造
冊按軍種、地區、部隊別分別列報國防部及各有關單位備查才是正常程序....
也就是說如果條子直接送單給你們,是給你們面子,你們只要繳錢就好;如果移送憲兵隊,除條子得錢要繳,
還要依照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加罰很多東東..有興趣得去蒐一下就知道真得很多罰責^^

另外題外話,我標示籃色的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78條大家看一下,回想服役時有人
照這條做過的嗎?我很想知道有沒有用ㄟ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1-06-02 21: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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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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