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
八、在華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在同一時期內保有免稅進口車輛數量,依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規定如下:
(一)公務汽車
1、大使館以三輛為限,公使館以二輛為限。無外交部認定之正式館員者,以一輛為限,館員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始得申請第二輛,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得向外交部申請酌情調整其限額。
2、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均以一輛為限。
3、第二點第二款所稱之機構,其公務汽車之數量,應在來華時報請外交部核定之。但因業務範圍擴充或縮小,得由外交部酌情調整。
(二)、公務機器腳踏車
1、使領館以二輛為限。但無外交部認定之正式館員者,以一輛為限,如其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得申請外交部酌情調整其限額。
2、其他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如無特別規定或特許時,均以一輛為限。
(三)、自用車輛
1、在華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人員,除大使、公使、參事(含總領事)、正武官及相當階級之分署辦公之單位主管並有眷屬隨在任所者,每戶以二輛為限外,其餘人員,每戶以一輛為限。
2、前述人員之眷屬如在台同時具有駐華官員身分且業以隨在任所眷屬身分申購自用車輛者,不得再以其官員身分向外交部申購免稅進口自用車輛。
十三、依本要點免稅進口車輛之牌照分為下列三類:
(一)、「使」字牌照。
(二)、「領」字牌照。
(三)、「外」字牌照。
十四、「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務、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下 列規定:
(一)自第一號至第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階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0一號起,供使館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外交官員公務、自用汽車懸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十五、「領」字牌照,係供領館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領事官員公務、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除第一號專供領事團團長座車懸掛外,其餘均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十六、「外」字牌照係供第二點第二款所稱機構及其人員公務、自用車輛使用。
參考資料
外交部禮賓司特權科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72700702
以上這算不算老外的車牌.一般人對掛這牌的人.感覺就是擁有特權,不守交通規則
但是以偶服役時和他們聚在一起聊天,大部份駕駛不會啦.但有些低階駐外人員是蠻機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