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發新話題
列印

老外的車牌

引用:
原文由 貓哥 於 2011-03-15 20:20 發表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
八、在華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在同一時期內保有免稅進口車輛數量,依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規定如下:
(一)公務汽車
1、大使館以三輛 ...
依據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作業規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警署外字第0980060209號函訂定]
使、外字車牌的違規幾乎視同本國車輛無特權,全文如下
一、為有效處理涉外治安案件,確實掌握外國人在臺情形或犯罪趨
    勢,充分運用警力、提升工作成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涉外治安案件,係指牽涉外國籍(含無國籍)之人、
    事、物之治安案件;其範圍區分如下:
  (一)牽涉外國人:係指案件之當事人,其一方或多方為外國人者。
  (二)牽涉外國地者:係指構成案件之事實涉及外國地者。
  (三)牽涉外國人及外國地者:係指案件之當事人中,有外國人而構
     成案件之事實,復牽涉外國地者。
三、涉外治安案件之類型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涉及駐華使領館與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含家屬)之案
            件。
(二)第二類:一般外國人加害或肇事案件。
  (三)第三類:一般外國人被害案件。
  (四)第四類:其他足以影響國際視聽、與外國政府關係或造成國內
             矚目之案件。
四、前點第一類及第四類之涉外治安案件,應於接獲報案二小時內,
    以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報告表(如附件一)或重大刑案通報單傳真
    通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外事組,並將處理情形依初
    報、續報及結報順序陳報;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涉外治安案件,如
    屬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之重大刑案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
    前揭表格傳真陳報本署外事組,其餘案件則毋需陳報。
        前點各類案件除應依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各級警察機
    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及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
    業規範等規定通報及處理者外,其關於涉外治安刑事案件,並應
    依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刑事情報連繫暨重大刑案處理程序作
    業規定通報及處理之。
五、各級警察機關處理第一類之涉外治安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警察處理涉外治安案件時,不得任意進入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
     免權之駐華外國、國際機構,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使領館(含
     駐華外國、國際機構)人員之住宅。但有進入之必要時,應事
     先會同外交部派員處理,並徵得使領館館長(駐華外國、國際
     機構負責人)或當事人之同意後,始得會同進入之。其經進入
     後,如未得館長(駐華外國、國際機構負責人)或當事人之同
     意,不得採行搜索、扣押、翻閲、借用或影存文件。
(二)發現享有外交豁免權之外國大使、公使、使領館人員以及享有
    與外交人員相當待遇之外國、國際機構人員(即持有駐華外
    國、國際機構官員、職員證者)及其家屬涉有犯罪嫌疑者,
    應即層轉經警察局陳報本署轉知外交部核辦,不得逕行採取訊
    問、搜索、扣押、逮捕等強制作為。如對其身分無法確認者,
    可逕向外交部禮賓司特權科求證。若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特權或
    豁免之外國人,或係屬中華民國國籍之受僱職員者,則依一般
    法定程序處理。
(三)外國駐華官員因涉法律訴訟案件且遭拘提或通緝時,應事先通
    報本署外事組,俾知會外交部,以利該部配合轉達相關國家駐
    華單位。
(四)有關取締違規「使」、「外」字車牌車輛,應注意事項如下:
1.「使」、「外」字車牌車輛超速、違規駕駛及違規停車等違反交通規則案件,均應依法取締,製單舉發或拖吊,與一般車輛違規處理方式相同。
2.對違規「使」、「外」字車牌之車輛、車主及駕駛人應查明其身分與其是否具有外交豁免特權。惟須注意取締過程中,對持有交通部核發外國駐華使領館、駐華機構官員駕駛證之駕駛人,不得逮捕、拘禁或扣留其駕照,並應給予適當之禮遇,態度力求懇切。
3.依法拖吊違規「使」、「外」字車牌車輛時,勿開啟車門拖吊,並請拖吊場妥為保管。其後,俟駕駛人出具車輛行照及駕照等適當證明文件,並繳交民間拖吊費及保管費用後,由其領回車輛。

六、各級警察機關於依法逮捕、拘提、收容或羈押不具有特權或豁免
    之外國人後,應尊重「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一
    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精神,及時會請外交部通知當
    事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駐華機構。但當事人有明示反對通知之
    意思者,不在此限。
七、各級警察機關於處理涉外治安刑事案件時,應先行控制、保持現
    場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並應會同外事警察人員偵辦,並覓妥
    適當人員擔任通譯工作。
八、各級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時,除依規定填報涉外治安案件
    處理報告表外,並應按月製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統計月報表(如
    附件二),於次月五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署外事組彙整。
九、各級警察機關於執行本規定相關事項時,應確實依處理涉外治安
    案件作業程序(如附件三)辦理。

不過說歸說,連首善地區台北市得警察只要看到力求懇切都不想惹這種麻煩
所以誰說法律是硬梆梆得..還是看人囉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1-03-15 22:54 編輯 ]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