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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08-06-16 09:04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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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什麼值得誇耀的事啦,
而且還是一件不良的示範,請勿學習!!
當年軍法規定:無故發放槍砲者,處三年徒刑.
82年約4月份某天晚上~~
不知為什麼心情很不好,在海防64W,我從寢室拿了57
裝上20發彈匣(非衛兵職勤用),走到我槍陣地,對著空中
放了一槍………….
很寂靜的外島夜晚,會傳來回音……….
64W步兵衛兵衝出來說:阿祺學長,您有聽到槍聲嗎??
阿祺:有啊,我以為有狀況,趕緊出來看看……….
64W的安官也從[樓下]寢室衝上來說:觀測所說槍聲從我們這裡傳出的,
有狀況??有水鬼嗎??
後來不了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