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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當幾天兵 算不算軍人?

網友欽仔留言給我, 問了一個問題 : 以前駐防外島的義務役士官兵因退伍日無軍艦可搭,超過退伍日在營等船期間,是否還俱有現役軍人身份,要是被上級要求站衛哨或是出工差,有權拒絕嗎?若是拒絕是否構成抗命罪?


這真是一個好問題, 近日本版也有一些軍友提到當年因等船而延期退伍, 所以貼上來請教大家的經驗或是看法.



我自己是等船而多當了6天兵, 那幾天仍穿著軍服, 有領到多當幾天兵的餉.

但是那幾天究竟還算不算軍人, 要不要服勤? 我也沒有答案, 但是有一些想法:

1.有領薪餉, 應該還算是軍人, 但是看過外島軍友回憶說, 他們等船的那幾天, 並沒有領到多發的薪餉.

2.依照兵役法, 退伍令生效日已到, 當然就是退伍, 恢復平民身分, 成為後備軍人. 如果要再變回軍人身分, 應該要經過法定的召集程序. 召集分點閱召集  教育召集  臨時召集.  點召與教召大家有經驗, 召集期間為軍人, 結束離開前, 一定會宣布解召令,  大家又恢復平民身分.  以前陸軍一特兵在服役兩年期滿時, 會開一張退伍令, 同時也開出一張臨時召集令, 二者時間相銜接, 如此才能使一特兵的軍人身分不中斷.    因此依法論法, 退伍令生效後, 除非再接到召集令, 否則不具有軍人身分.

3.不只外島有船期的因素(聽說高登  亮島 還有因為風浪太大, 多當一個多月兵的例子), 本島也有因演習或執行任務中, 而被要求多留幾天的情形.  而這個問題應該是民國45年第1梯次義務役阿兵哥, 到47年在金馬外島退伍時, 就已經出現. 所以我想, 國防部或陸總部等高司單位, 早就曾訂過相關規定來處理這個問題. 只是時日久遠, 變成口耳相傳, 各單位出現不同做法, 反而沒人知道真正的規定為何(例如身分認定   薪餉計算  是否要服勤等等).

4.許多外島退伍的官兵(包括我), 都聽過說, 在到達台灣下船或下機前, 都還是軍人, 如有違規違法, 仍按軍人處置.  這個說法的目的, 應該是為了管制退伍官兵的行為, 適法性大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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