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3-10-29 11:08 發表
容我提出不同看法.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無所謂階級/職業之分這就所謂尊重了.(遑論無罪推定等等原則)
尤其刑事訴訟程序.這是非民事兩造.而是追訴犯罪發現真實在兼顧被告人權保障下即可
憲兵官是妨害自由被告.被告 ...
兄弟這是意見交換而已你也沒說錯阿!!
只是我對一般人對司法批評不敢苟同
所謂-恐龍法官/司法要進步那是對法律不甚了或一知半解會說的
(當然我也不是全部了解).
但說這種話的人甚少去看起訴書/判決書.與所提證據總體過程
只單看結果!!看結果是否是自己或大眾期待.只是從媒體報導看個案.然後評論結果而已
(就像誰該槍斃不該槍斃/誰該死不該死這樣簡單二分真的不太科學)
要知道訴訟是集各方訴訟行為加上法官判決而成.這是很有技巧與策略的
先不論歐陸法系職業法官制度或美英海洋法系陪審制度兩種制度優缺點與優劣.
就單看訴訟過程就很精采與學問~!!因為訴訟技巧/方式大同小異!甚至刑事證據理論是相通的
因此不能把判決結果不服期待推給法官承擔.
台灣刑事訴訟已進步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檢察官(或是自訴人)要負完全舉證責任
法院職權調查範圍已經限縮對被告有利事項(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
所以判決不服期待有很大一部分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與提證責任!
當然很多法官/檢察官以違反法官不語(檢察官不語/偵查不公開)原則.上電視大談個案.
小如-民庭庭長上CALL IN.大到檢察總長開記者會
這才是真正要去禁止的!!!
至於總統要說司法怎樣那真的越說越錯!
法律是被動.治國是主動!法律系去參政真的很難做好!!
PS:來真的吼!!!參謀主任說,公文需正本,傳真不行。是不懂還是誤解
只要傳票知照該管長官.就算有送達之效力!!因為-該長官不是應收受送達人.
真是無言!!!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10-29 17:4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