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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1 則發表於 2015-12-14 01:06 - 發短訊 - 加好友
二、為確保戰力維繫不墜,本部依據民國四十八年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之規定;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臨時召集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之規定,呈報行政院同意辦理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並依當時薪俸規定發給薪餉;故本部一切作為均屬依法行政,於法有據,適法性無虞。
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
報行政院同意辦理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
乍看似只是行政命令!
幹xx
一紙行政命令,就要強制人服一年的(兵役)
故本部一切作為均屬依法行政,於法有據,適法性無虞。這句是啥意思???
以法不朔往原則,行政程序法是甚麼年代才頒布施行的???
這個是你小小一個國防部,片面能認定及解釋,就能算數嗎!?
置;憲法.立法院及大法官於何處???
軍閥的作風,還有臉抹脂撲粉???
並依當時薪俸規定發給薪餉!這句你的法源依據呢???
陸一特的弟兄!加油!加油!要回合理的補償金吧!
你們先發難,開第一正義之槍!
相信海空軍會跟著(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