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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貓哥 於 2012-03-15 12:07 發表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星期二
林毅夫投敵 國防部發布通緝
〔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前陸軍二八四師上尉連長林正誼(林毅夫)民國六十八年叛逃到中國大陸,相關單位經調查屬實後,已撤銷原 ...
至於外界關心可能超過追訴期的疑慮,高軍檢指出,依司法院廿年院字第六六七號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倘若犯行具有繼續性質,
必須待其自首或脫離敵人組織才算終了,但林正誼目前仍在中國官方機構任職,叛逃的犯行並未結束,因此援引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的但書規定,尚未開始起算追訴權時效,高軍檢依法發布投敵通緝,並依法定程序追訴其應負的刑責
小弟不知道軍檢得繼續犯撤銷怎算
如果依脫逃犯法裡-行為人脫離公力拘束就完成了-未追捕到只是行為人犯罪狀態繼續而已
而非脫逃行為繼續.混為一談是否正確
68號解釋應該是-組織犯罪-犯罪狀態繼續非行為終了/與叛逃罪-是否受公力拘束態樣不太相同
這是適法性問題.與他有脫離並無太大關係.叛逃/犯罪組織不太相同
法理上我懷疑.但情感上我贊同繼續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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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9807C-化學士 於 2012-03-15 18:1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