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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憲兵官不到庭 審判長怒嗆要找憲兵隊拘提

引用:
原文由 eric1973 於 2013-10-25 21:06 發表
法官沒唬人……

實務上第一次庭期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下一庭就是抗傳即拘!
郭翼龍傻傻的
被上手銬帶走很好玩嗎?

營區大門口衛兵敢擋執勤憲兵就是妨礙公務現行犯
當場上手銬帶走

不管是參謀主任還是憲兵 ...
我覺得學長說的比較貼真
調動部隊擋司法程序執行不太可能!開玩笑你有軍事權
我有司法調查權.出示拘票.我不相信哪位軍官敢擋.就是陪同把人帶出營門口給你帶走
刑事訴訟程序-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就拿搜索警察機關來說.他也有武器與實力.但沒人敢擋!誰敢擋??就是陪在旁邊看你執行
一方面司法機關也不會單獨執行.都會會同執行
憲兵有司法警察身分.法官大概把憲兵當作[真正]司法警察.既然軍事審判權回歸一般司法
要拘提不一定要憲兵!!找法警去就好!!
另外這位參謀主任說法也怪怪的.法院不會行文給部隊某人要開庭.法院會給傳票.沒傳票情形也可能上次開庭時面告(與傳票同具效力)
那這位憲兵官出庭時向法院請求出庭證明就可以事後銷假(證人出庭紀錄/證人費簽收都可以當初出庭證明)
去年我帶一位被告兒子開庭(輔佐人)也是面告下次開庭時間.沒傳票.出庭後削假即可!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3-10-27 22:45 發表
法庭是釐清是非的地方不是什麼娛樂場所,自然該有什麼態度就該有什麼態度,
雖然不到庭也是攻防手段的一種,只是這種不准假的理由很瞎,批准的時間也很
瞎,這就代表部隊的管理有問題。不過,那也只是單方面的說詞 ...
兄弟!法律不用去尊重職等!
連總統/上將都可以辦.區區一名中校.說真的法官還不太看在眼裡!!
來到法庭-只看你身分是-證人/被告/被害人
法官職等只不過是領薪水/俸點依據.
在行使職權上.他大不可裡妳啥職等!!
至於法官心情不好或好不會影響判決.
頂多在程序上-讓你難看!!連辯護人都會遭受這樣對待.
有時候刻意操作程序只會讓人煩!試想一天要審多少案件
每個人都要這樣弄/拖延時間討罵而已!!
至於實體還是依據證據不會因為心情影響!!
要影響實體心證工具太多了.電視/報紙/網路
只能說法庭上很多表現是演出來的!!不是真的!!
有些法官罵的越兇-判決越輕.
至於那位管定的-干預司法總統-不提也罷!!
越說越讓台灣司法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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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Blue 金錢         +3 法律是死的,只論合不合法。但人是活的,法官各造都需尊重。文明之國向是如此。
容我提出不同看法.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無所謂階級/職業之分這就所謂尊重了.(遑論無罪推定等等原則)
尤其刑事訴訟程序.這是非民事兩造.而是追訴犯罪發現真實在兼顧被告人權保障下即可
憲兵官是妨害自由被告.被告有出庭義務(相對也是被告在場權保障)
不到場如何確保他權益與真實發見?
把職業或是階級/或是職等評價!沒有不必要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10-28 20: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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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3 法律是死的,只論合不合法。但人是活的,法官各造都需尊重。文明之國向是如此。 2013-10-2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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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3-10-29 11:08 發表
容我提出不同看法.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無所謂階級/職業之分這就所謂尊重了.(遑論無罪推定等等原則)
尤其刑事訴訟程序.這是非民事兩造.而是追訴犯罪發現真實在兼顧被告人權保障下即可
憲兵官是妨害自由被告.被告 ...
兄弟這是意見交換而已你也沒說錯阿!!
只是我對一般人對司法批評不敢苟同
所謂-恐龍法官/司法要進步那是對法律不甚了或一知半解會說的
(當然我也不是全部了解).
但說這種話的人甚少去看起訴書/判決書.與所提證據總體過程
只單看結果!!看結果是否是自己或大眾期待.只是從媒體報導看個案.然後評論結果而已
(就像誰該槍斃不該槍斃/誰該死不該死這樣簡單二分真的不太科學)
要知道訴訟是集各方訴訟行為加上法官判決而成.這是很有技巧與策略的
先不論歐陸法系職業法官制度或美英海洋法系陪審制度兩種制度優缺點與優劣.
就單看訴訟過程就很精采與學問~!!因為訴訟技巧/方式大同小異!甚至刑事證據理論是相通的
因此不能把判決結果不服期待推給法官承擔.
台灣刑事訴訟已進步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檢察官(或是自訴人)要負完全舉證責任
法院職權調查範圍已經限縮對被告有利事項(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
所以判決不服期待有很大一部分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與提證責任!
當然很多法官/檢察官以違反法官不語(檢察官不語/偵查不公開)原則.上電視大談個案.
小如-民庭庭長上CALL IN.大到檢察總長開記者會
這才是真正要去禁止的!!!
至於總統要說司法怎樣那真的越說越錯!
法律是被動.治國是主動!法律系去參政真的很難做好!!
PS:來真的吼!!!參謀主任說,公文需正本,傳真不行。是不懂還是誤解
只要傳票知照該管長官.就算有送達之效力!!因為-該長官不是應收受送達人.
真是無言!!!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10-29 17: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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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2 的確我國法紀素養真的是有待改進,但仍不見有為政策! 2013-10-30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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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18.231.73.x 於 2013-10-30 09:47 發表


我自己對三權分立的理解是這樣的:
立法是代表人民制訂遊戲規則,行政則要照遊戲規則去做事
但如果立法和行政之間對怎麼處理是否照了遊戲規則的意見不一樣,則由司法依據遊戲規則來衡量誰對
所以立法和行政可 ...
路人大說的完全正確,(無對您評分)
當了解權力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作用為不同領域卻相關)的概念時,就不會把所有的問題都捏成一球、
一塊去評論!
所以到底誰是恐龍?需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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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4-01-19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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