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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5-12-31 00:02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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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專家老鬼前輩不出聲,只好我來班門弄斧了,請多指教。
陸一特因為多當一年兵所以要求補償,與海、空軍、海軍陸戰隊當三年,在法律上是兩回事,無法比照。
依照當年兵役法規定,海、空軍、海軍陸戰隊的役期就是三年,抽中的人只能怪自己身體太好、手氣不好。至於為什麼要比陸軍多當一年兵,那是另一個問題。
同樣的,手氣太好抽中"補充兵",或是身體太差所以當"國民兵",都是法律規定,政府依法行政,所以沒有補償或補當兵的問題。
陸一特之所以能爭取補償,是因為當年政府便宜行事,用行政命令取代修改兵役法,而這個行政命令是超越兵役法的。
陸一特的第三年役期是"臨時召集"。"臨時召集",就像"點閱召集"、"教育召集",法有明文規定,是合法的,問題在實施程序。
役男入營服役,稱為"徵集",服役期滿後退伍當日起,成為後備軍人(補充兵、國民兵也具後備軍人身分),之後因為"召集"再入營,也就是"召集"的對象是後備軍人,而不是役男。
陸一特的問題,在於役男在未入營前,就因抽籤而決定在兩年役期期滿後,還要再加一年"臨時召集",此時役男尚不具軍人身分,更非後備軍人,當然不應適用"召集"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