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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追打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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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剛A 於 2011-06-05 14:16 發表




銓敘部在2002年修法明確定義公務人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 )給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我特地問了屆滿65歲才從教師退休的老爸,他 ...
我先說明 我不介入他們兩個誰對誰錯,一個白眼睛到對方地盤鬧事,一個上勾飆髒話 都一樣該罵!
我回這帖是要釐清一件事,國立大學教授算不算公務員?
1.首先公立大學跟公立國中小學以下學校兩種老師是不同身分得。詳細我不再說明,重點在於國民教育與否。
不相信得可以去蒐一下或是發文教育部詢問。

2.從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來看。國立大學聘任教授,不屬於公務員是正確得,但參照司法院
釋字第308號解釋就可以知道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得教授,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所以管大對]

3.國立大學教師得任用法源:大學法第17條至第22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依據97年度台上第510號判決:
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修正施行後,
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各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
之前置作業事宜,例如初選送請評審之教師人選等,應屬修正後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ps.這在很多很奇怪得單位如署立醫院院長長,國營事業董事長等都適用,是身分與授權得分別而已

4.國立大學其他行政職人員[含兼任講師]法源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
97年度台上字第3868號判決
公營事業之員工,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或監辦採購之行為,縱其採購內容係涉及私權或私經濟
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自屬於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第一款後段所稱之「授權公務員」。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自招標、決標
(包含開標、投標、審標)、履約管理(包含訂定採購契約、對工程採購之分段查驗)、至驗收,
均屬完成採購作業之各階段行為,具有連貫性,不容任意予以割裂。[故還是授權公務員]

5.公務人員中立法禁止公立大學教授集會、遊行、連署. 而政府也修訂公務人員中立法,把大學教授和
中研院研究人員也包括在內,所以程序實務上也可見一般等同公務員

6.教育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中國立大學教授退休採用公務員85制月退俸,退休後如果有另外收入可
領用雙薪得新聞剛蕭退掉不久,這樣來看是否具公務員以及跟國立高中職以下教師得區分又更明顯了。
還有很多很多可以引用得判例與法規都可以證明管大說得那幾隻是公務員。這樣應該不用在争了。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化學士 金錢 +6 學長感謝您補充.有些東西在解釋上教師算公務員的^^..如國家賠償..我怕有人弄混 2011-06-05 22:13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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