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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08-11-20 00:05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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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S新聞台禁播事件 北院判NCC國賠3億4869萬(2008/11/19 18:08)
社會中心卅綜合報導
「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台北地院今天(19日)判決,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否決換照而停播332天,這期間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國家賠償,因為新聞局廣電相關業務已經移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負責,因此判決NCC國賠3億4869萬元。
94年7月,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認定新聞節目太少,而且與當初申請營運的計畫不符,因此不准東森新聞S台換照而停播。東森指出,新聞局的理由太草率且不充分,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最後獲准可以更換執照,於95年7月19日復播,東森也開始著手要求國賠。
台北地院審理指出,用違失遭罰款的數據來看,金額最高的是三立電視台,東森新聞S台則是第三名,況且依廣電法實行細則,當時的新聞局也應該先給東森新聞S台補正營運計畫的機會;法官認為,新聞局對東森S台直接祭出不准換照處分,已經強烈違反平等原則;況且新聞局未依此細則行事,處分程序上就已經不合法,違成東森損失,應該國賠3億4869萬元,不過仍可上訴。
東森S台遭停播 法院判NCC須國賠近3.5億元
【中央社╱台北19日電】 2008.11.19 07:05 pm
民國94年新聞局停播東森新聞S台近一年,所屬東森華榮傳播公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NCC應國賠新台幣3億4869萬9894元,全案可再上訴。
東森新聞S台2005年間遭新聞局以「非新聞性節目比例高達26.1%,與營運計畫之規劃不符」、「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等情節較嚴重者居多」為由,處分不予換照,停播近一年。東森S台提起訴願成功後,再提出國賠。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當時新聞局長姚文智接受媒體訪問時,出現「東森S台為東森新聞台之代罪羔羊」等言詞,可認為姚文智的行為是故意為之,且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除可能扼殺媒體業者的經營權,形同判處業者「死刑」,就算決定處分不換照,也應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期。
此外,判決書中也指出,新聞局在審查東森新聞S台新聞節目比例時,僅調查20天的節目表,過於草率,因此判決NCC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東森華榮傳播公司3億4869萬9894元。
【2008/11/1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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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最近阿扁出事後,東森的新聞有時候一小時的新聞,有半小時都在揶揄阿扁一家人。
看來當年的仇結的很大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