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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S新聞台禁播事件 北院判NCC國賠3億4869萬

東森S新聞台禁播事件 北院判NCC國賠3億4869萬(2008/11/19 18:08)

社會中心卅綜合報導



「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台北地院今天(19日)判決,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否決換照而停播332天,這期間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國家賠償,因為新聞局廣電相關業務已經移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負責,因此判決NCC國賠3億4869萬元。



94年7月,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認定新聞節目太少,而且與當初申請營運的計畫不符,因此不准東森新聞S台換照而停播。東森指出,新聞局的理由太草率且不充分,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最後獲准可以更換執照,於95年7月19日復播,東森也開始著手要求國賠。



台北地院審理指出,用違失遭罰款的數據來看,金額最高的是三立電視台,東森新聞S台則是第三名,況且依廣電法實行細則,當時的新聞局也應該先給東森新聞S台補正營運計畫的機會;法官認為,新聞局對東森S台直接祭出不准換照處分,已經強烈違反平等原則;況且新聞局未依此細則行事,處分程序上就已經不合法,違成東森損失,應該國賠3億4869萬元,不過仍可上訴。

東森S台遭停播 法院判NCC須國賠近3.5億元

【中央社╱台北19日電】 2008.11.19 07:05 pm

  
民國94年新聞局停播東森新聞S台近一年,所屬東森華榮傳播公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NCC應國賠新台幣3億4869萬9894元,全案可再上訴。

東森新聞S台2005年間遭新聞局以「非新聞性節目比例高達26.1%,與營運計畫之規劃不符」、「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等情節較嚴重者居多」為由,處分不予換照,停播近一年。東森S台提起訴願成功後,再提出國賠。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當時新聞局長姚文智接受媒體訪問時,出現「東森S台為東森新聞台之代罪羔羊」等言詞,可認為姚文智的行為是故意為之,且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除可能扼殺媒體業者的經營權,形同判處業者「死刑」,就算決定處分不換照,也應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期。

此外,判決書中也指出,新聞局在審查東森新聞S台新聞節目比例時,僅調查20天的節目表,過於草率,因此判決NCC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東森華榮傳播公司3億4869萬9894元。

【2008/11/1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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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最近阿扁出事後,東森的新聞有時候一小時的新聞,有半小時都在揶揄阿扁一家人。

看來當年的仇結的很大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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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狗宏 於 2008-11-20 00:05 發表
東森S新聞台禁播事件 北院判NCC國賠3億4869萬(2008/11/19 18:08)

社會中心卅綜合報導



「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台北地院今天(19日)判決,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否決換照而停播 ...
阿扁很久以前曾頭綁白布率眾"攻入"並打砸聯合報社,
後來又當眾撕毀該報兩次,
所以現在該報修理他也不手軟..

人最好不要被別人"怨恨"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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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出在羊身上
到最後不也是國庫繳錢給東森 百姓掏錢給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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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S新聞台讓人想起鬧得沸沸揚揚的腳尾飯事件跟大老闆的掏空案.....

勝利奠基於戰備           戰備落實於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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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范立達的文章:


如果還算是個人,就敢做敢當點!

政治人物只問顏色不問是非,理由不論立場先行,這都不是新聞,民眾就算再不滿意,還是只能接受。但敢做不敢當,我就笑你是個孬種。前新聞局長姚文智,我就是這麼看你!

94年7月間,時任新聞局長的姚文智,對於東森S台頻道換照申請案,作出「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這項行政處分導致東森S台被迫關台長達322天,嗣後,東森電視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經訴願會決定「撤銷原處分」後,東森S台才終於復播。但對於停播期間的損失,東森電視不願認賠了事,因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由承受新聞局業務的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繼受訴訟,本案在97年11月間作出一審判決,NCC被判敗訴,要賠償東森電視3.4億餘元。

本案當然還可以再上訴二、三審,而且,NCC也一定會再提出上訴。於此,我們不擬討論NCC是不是很衰,新聞局作的違法處分,卻要由NCC來買單收拾爛攤子。我想針對的是姚文智這個人,還有他在得知NCC敗訴時候的發言。

我可以很大膽且負責的說,姚文智是個政客、是個敢做不敢當的孬種。這種人,我打從心底看不起!

姚文智說,當時要關東森S台,是依據審議委員會的決議,他依多數決而行事,怎麼會有錯?

我們回去翻翻當年的剪報,看到另一件事。

94年6月26日,新聞局的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公布數位廣播決審結果,中國廣播公司取得全區單頻網的第三名,依程序,新聞局應該要發給中廣數位廣播執照。可是,姚文智表示,「對於審議委員會在這段期間秉持專業進行審議,由衷感謝;不過,在中廣未退出黨政軍之前,暫時不發出數位廣播執照給中廣,絕非政治打壓。」

看到了嗎?同樣是委員會,同樣是多數決,這一次,你姚文智怎麼不依多數決行事了呢?

記者訪問他。姚文智回答說,「委員會只是一個諮詢單位,發不發執照仍是由我新聞局長決定。」

這就是姚文智!

委員會做出的決議,合你意,你就叫它「合議制」,叫它「多數決」,如果不合你意,你就叫它「諮詢單位」,叫它「僅供參考」!這就是政客姚文智的嘴臉!

其實,新聞局本來就是首長制,首長對於政策決定的成敗負一切責任。姚文智敢幹新聞局長,敢關掉東森S台,國賠官司敗訴時,就不要像個縮頭烏龜一樣,把責任全部都推到委員會身上,否則,就是個敢做不敢當的孬種。

最好笑的是,姚文智還說,如果有政黨色彩,該關掉的還不知道是哪一台呢!

我幫他挑明了說。他的意思是,關掉東森S台,絕對不是因為政黨立場所致,如果是基於政黨色彩,該關的,是TVBS頻道。

讓我再來拆穿這個孬種及騙子的謊言吧!

94年電視頻道換照時,TVBS被姚文智罰了100萬元。他的依據是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姚文智認為,TVBS是百分之百的外資,違反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的規定,所以處罰100萬元。

但是,TVBS是不是百分之百的外資呢?是不是真的違反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的規定呢?

來看看這一段文字:「對於外國人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限制規定,衛星廣播電視法已有明確規範。依前揭法第10條立法意旨,對於外國人經由所投資之事業轉投資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持有股權比率並未設限,顯為有意省略。故依題意所示,外國人直接投資某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五,復透過其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之在台子公司轉投資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尚無違反前揭法第10條之規定。」

看懂了嗎?這段文字的意思就是說,外國人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直接投資」只要不超過50%,就沒有違反規定,至於透過在台子公司轉投資的持股,並不計算在直接投資的範圍內。

TVBS的股權結構完全符合前面這段文字的敘述,當然無違法可言。

或許你會問,這段文字是誰寫的呢?如果是TVBS自問自答,那不就沒有法律效力了?

這段文字當然不是TVBS自問自答。它出自於行政院新聞局第58次法規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在新聞局93年8月修訂出版的「新聞法規彙編」下冊,第585-586頁中清楚載明。

看到了嗎?新聞局93年8月修訂出版的「新聞法規彙編」下冊,清楚明白的載明,TVBS的股權結構並沒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的規定,而姚文智在94年7月,TVBS要換照時,竟然說TVBS的股權結構有問題,硬是罰了TVBS100萬元,所幸,TVBS透過訴願程序,最後也獲得「原處分撤銷」的決定,拿回了100萬元。各位看倌,你說,姚文智此舉不是違法亂紀是什麼?自己主管的新聞局出版的法規彙編都說TVBS的股權結構是OK的,結果自己還不遵守,還要動用行政權去亂罰人家。

姚文智不想關TVBS嗎?他想得要命吧!如果有理由,恐怕第一個被關掉的電視台就是TVBS吧!但他又找不到理由關台,只好硬扣TVBS一頂帽子,說TVBS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但違反這條最重也只能罰100萬,姚文智就用這個理由把TVBS罰到頂了。現在,他還敢侈言他是行政中立?說給鬼聽,鬼都不信吧!

姚文智的政治色彩如何,我沒什麼興趣去討論。我只是很不恥,這種人,在現在這種社會中,怎麼還能存活?想搞藍綠對抗,沒問題,想用行政權打壓異己,沒問題,但,敢做要當敢。當權的時候,是天下第一勇,是打擊泛藍的先鋒,失權的時候,是個豎仔,以前做過的事,現在都推得一乾二淨。

姚文智,天下的人可不全都得了失憶症!

如果還算是個人,就敢做敢當點!

[ 本文章最後由 狗宏 於 2008-11-23 00: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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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只會出張嘴巴.他40歲了嗎??
反正他講一句沒錢賠或是找他主子幫忙 看他主子要不要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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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大:

恐怕他主子也幫不了他嚕."海角七億"(追加中)應該是會被追討回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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