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發新話題
列印

軍事審判移交司法

管理公告:
依本版版規,文章不含"引用文"或"圖片"需滿50個字元(25個中文字)以上,是希望大家不要隨興轉貼,而且只轉貼不加引言或感想,也有侵犯著作權疑慮。本篇為路人所貼,無法使用"編輯"功能補足字數,故直接刪除。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曾經因林毅夫案糾正國防部的監委葉耀鵬今天說,軍事審判法修法後,相關法律已有所變更,他將重啟調查林毅夫叛逃案。

我終於弄懂了他們要的是什麼了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747-400 於 2013-08-12 20:10 發表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曾經因林毅夫案糾正國防部的監委葉耀鵬今天說,軍事審判法修法後,相關法律已有所變更,他將重啟調查林毅夫叛逃案。

我終於弄懂了他們要的是什麼了
就算軍事審判法修法
林毅夫依法還是敵前叛逃
因為軍事審判法修法不影響敵前逃亡
只是敵前逃亡罪改由司法審判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sjim007 金錢 +2 我很贊同 2013-08-12 21:55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12 20:26 發表

就算軍事審判法修法
林毅夫依法還是敵前叛逃
因為軍事審判法修法不影響敵前逃亡
只是敵前逃亡罪改由司法審判
軍事審判法修法只是將負責偵辦.起訴.審理的人從軍方司法單位換成國家司法單位...
審理時所依據的法律還是軍法..並不是改用民法.刑法來審理....
簡單的說..就是換人不換法....

[ 本文章最後由 sjim007 於 2013-08-12 21:57 編輯 ]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168師砲兵670營砲一連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3-08-12 21:55 發表


軍事審判法修法只是將負責偵辦.起訴.審理的人從軍方司法單位換成國家司法單位...
審理時所依據的法律還是軍法..並不是改用民法.刑法來審理....
簡單的說..就是換人不換法....
金門防衛司令部68年就已陳報林毅夫涉犯「叛逃」罪嫌;國防部87年令指,林員所涉「敵前逃亡」、「投敵叛逃」等罪行,法定追訴時效為「20年」;國防部軍法司91年研處意見更指出,林毅夫叛逃事件都已罹於追訴權時效,無法再對其追訴。
目前的問題應該是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卻以「繼續犯」偵辦林毅夫叛逃案
這在法律適用上跟解釋上有很大爭議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彈補兵 金錢 +2 軍檢還是認定林是行為中/非行為後 2013-08-13 10:22

  • sjim007 金錢 +2 這問題蠻大的說.... 2013-08-12 22:34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引用 TOP

林某可否回來,兩個指標,以目前來說,只能用第一個,不核發入台證,或他拿它國護照在海關拒絕他入境。
如講真的法律而言,我在一場合遇到的高院法官,我曾問過他?
1:在解嚴後20年滿,因為對岸不是實質叛亂團體。
2:在戰地任務解除後20年,因沒陣前逃亡可辦,追訴期效過了。

至於什麼叫連續犯,前兩條已說明了••••
但還是可申請大法官釋憲?

現還是只有出入境管理局可以不歡迎此人入境為由,阻止他踏上國門了!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thejazzart 金錢 +1 我很贊同!!! 2013-08-13 03:41

  • 貓哥 金錢 +6 2013-08-13 00:53

伙房黑兵,迫砲觀測,迷迷糊糊就退伍了!

引用 TOP

刑法已經沒有連續犯!!
有的只是集合犯-(立法時立法者本預訂此行為會反覆實施同一種行為-如偽造犯/收集犯/販賣犯
因為此等行為性質上會反覆實施所以規劃成為一罪)
林義夫是-繼續犯-就是行為已經既遂但行為還未放棄/終了
叛逃就性質來說-國防部認定是行為繼續中
所以-他追溯期還在.所以跟他與一般狀態犯(一旦形為既遂行為也同時終了)不一樣!
刑法80條-犯罪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司法院大法官68號已經解釋-倘若犯罪有繼續性質.需待自首或脫離該組織行為才算終了.
所以國防部在91年11月15日發布通緝.
因此他還是算我國法律追訴之人
兵總您的問題-
1:在解嚴後20年滿,因為對岸不是實質叛亂團體。
但是林行為當時是.所以該行為算是叛亂
2:在戰地任務解除後20年,因沒陣前逃亡可辦,追訴期效過了。
當然從刑法第二條從舊從新原則可以這樣算.
但是-前述軍檢以繼續犯認定林.所以他不是行為已經終了(行為中)
不適用-刑法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從新原則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補兵 於 2013-08-13 10:15 編輯 ]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